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4〕168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30日

包头市2014年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以及努力推动执法监督检查方式转变,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新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为包头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各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领导进行问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推动执法监督检查方式转变。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1.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2.土地变更调查中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3.土地变更调查中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4.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二)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四、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

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可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

对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

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

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在矿区范围外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底至6月底)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动员部署,分解任务,责任到人。

(二)调查核实阶段(2014年6月底至7月底)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参加自治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年度培训,培训结束后,对照下发卫片数据,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

(三)查处整改阶段(2014年6月底至7月底)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发现的违法案件,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依法查处,确保做到立案、查处、移送、追责“四到位”;对违法采矿要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7月15日前对违法案件全部处理整改到位,在2014年8月1日前将整改查处情况上报包头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数据上报阶段(2014年7月底至8月20日)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逐级上报卫片执法检查调查核实阶段和查处整改阶段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报表。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4年8月1日前完成对各地区初报数据审核,将审核意见下发各地区并要求整改纠正。在8月20日前完成对各地区的预验收工作,并向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预验收报告。

(五)督查验收阶段(2014年8月20日至9月25日)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本地区核查、查处和整改工作,健全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图、表、卡及相关文件资料真实有效、齐全完整、相互印证,积极做好迎接自治区督查、验收的准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市政府成立包头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包钢(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高志勇(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廉冬(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文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玉伦(昆区区长)

郭文焕(青山区区长)

史文煜(东河区区长)

王成(九原区区长)

张海峰(石拐区区长)

张轩(白云矿区区长)

赵辉(土右旗旗长)

恩和特布沁(达茂旗旗长)

杨二喜(固阳县县长)

游希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键(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素梅(市财政局局长)

刘程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刘学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

陈华(市农牧业局局长)

王秀莲(市林业局局长)

王旭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哈斯(市安监局局长)

王惠维(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张招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建兼任,副主任由张招斌兼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承担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对占用耕地面积大于50亩的地块,要逐宗审查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开展自查、核查、查处整改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要分别成立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是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查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开展初验并按照要求审核,及时报送全市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

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针对违法用地上形成的违法建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拆除;市公安局要及时侦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裁定、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案件;市监察局要及时处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的案件;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经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行为要从重处理。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由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管委会统一组织核查,查处整改。案件立案率和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5%。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坚持查事查人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政府将按要求约谈国土资源违法严重地区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将作为违法严重地区: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三是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低,或存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五是矿业秩序混乱的;六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追究责任的;七是土地、矿产等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加强信息报送

1.月报和专报。各地区在本方案下发后的每月20日前向市卫片办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月报要具体反映本地区工作进度、好做法、好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对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市卫片办专门报告。月报或专报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纸质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联系人:高宇,6978548,13304725221;杨芳,6978448,13848265150;邮箱:[email protected])。

2.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除外)。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市卫片领导小组的最终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统计汇总表,同时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情况的比对结果及相关分析等。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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