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包府办发〔2014〕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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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7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此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除达茂旗以外的其他八个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进一步做好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自2014年7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完善、上报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我市成立了包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地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包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普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按时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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