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包头市成品油与公路长途客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3〕145号
颁布日期:2013-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包头市成品油与公路长途客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2013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包头市成品油与公路长途客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1日

包头市成品油与公路

长途客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

为有效缓解因成品油价格变动对我市公路长途客运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内发改电〔2012〕1号)精神,依据包头市价格成本监审局的报告,结合我市现行长途客运现状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建立我市成品油与公路长途客运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公路长途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公路长途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目的

有效化解油运价格间产生的矛盾,缓解公路长途客运的成本压力,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长途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方式

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是根据公路长途客运成本与成品油价格变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起的运价随油价变动的机制。当成品油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相应上调公路长途客运价格;当成品油价格下浮到一定幅度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相应下调公路长途客运价格。

四、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为保持一定时期内运价的相对稳定,以2011年1月12日我市调整的长途客运价格(中级座位车0.21元/人公里,中级卧铺车、高级座位车0.235元/人公里,高级卧铺车0.295元/人公里)及此时的成品油价格(0#柴油7750元/吨,90#Ⅱ汽油8500元/吨)为基点,当市场0#柴油(90#Ⅱ汽油)价格累计上涨300元/吨时,公路长途客运价格可按每人每公里0.004元为基数上调;反之,运价按相同的基数下调。

(二)油运价格联动以一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周期内油价累计变动值达到设定水平时,进行运价联动;未达到设定水平时,下一个周期累计计算。

(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时,营运企业须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进行核算。运价调整幅度及时间以市发改委批复为准;同时省际、盟市际公路长途客运执行两地协商后的运价,须向市发改委备案后执行。

(四)当市场油价出现剧烈上涨(下调)特殊情形时,0#柴油(90#Ⅱ汽油)价格上涨(下调)达到或超过600元/吨时,可以不受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周期的限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调整公路长途客运价格。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周期不受此影响。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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