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发[201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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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赤政发[2012]02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农牧业产业安全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我市是农牧业大市,是自治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是京津等地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的重要供应基地。目前,从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来看,总体上是安全的,是可以放心消费的。但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到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施“三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是确保产业安全、实现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的现实需要,要迎难而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检验检测基础,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产品,推动农牧业标准化生产为手段;以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全面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为工作重心,加强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健全监管制度,创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农畜产品质量稳步提升的工作目标,确保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监管能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各地区要专门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要求,主要依托现有农牧业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等措施实施联合建设,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台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及指导、检查、抽样等办公所需设备。到2012年底县、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实现全覆盖,确保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肩负起农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等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区创建活动,探索有效监管模式。
(二)加快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步伐,提升检测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二期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步伐。市农牧业局要依托国家项目支持,尽快完成市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任务,及早投入使用。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旗县区,要加强人员培训,落实运转经费,制定监测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在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旗县区,要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力争早建成早运转。未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旗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早日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各地区要抓住国家投资改善苏木(乡、镇)农技推广站条件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室)建设规划,督促和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自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点),配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负责内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检测工作。力争通过5年的时间,建立起以市级质检中心为主体,县级质检站为骨干,乡级监测点为基础的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三)加强投入品监管,严格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重点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许可制度。农牧业部门要制定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督促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要加大农资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产品登记证书不全、产品过期销售、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违规生产和销售违禁兽药、高毒农药等不法经营行为。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活动,引导农牧民科学选用、合理使用农牧业投入品,推行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试点工程。完善农牧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禁农牧业投入品流入市场、流入生产环节。
(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农牧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性农牧业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农牧业技术操作规程,加快构建特色优势农牧业产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粮油高产示范区、蔬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建设,以旗县区为单位建设玉米、高粱、谷子等大宗农作物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优先选择一批基础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三品”生产和出口基地等,率先推行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完善档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记录,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等措施培育一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加快推进全市农牧业标准化进程。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者作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农畜产品产地产业协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农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制和承诺机制,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牧户。推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加强农畜产品产地检验检测,严把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关。建立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索证索票、入市备案登记、产品标识管理、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构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上市农畜产品基本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通可追溯”。
(六)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产品,培育农畜产品品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标准化技术培训、生产服务指导和农畜产品品牌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畜产品实施标准化生产,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扩大“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提升我市农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全面提高农畜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依托特色优势、生态优势、市场优势,做大做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通过5年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绿色有机食品大市。
(七)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农牧业部门要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络,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在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及时快速开展应急处理及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消除负面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担负起对辖区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职责,统一领导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农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进行。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区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准化建设、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质量安全认证、监督检测与执法、风险评估预警、质量追溯、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的开支。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生产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品牌认证。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在苏木乡镇(农牧场)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完善农畜产品快速流动检测设备、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确保业务用房等基本条件,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监管能力。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做到齐抓共管,无缝对接,共同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通。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鱼药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质监部门在做好农牧业生产投入品质量和农畜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农牧业标准的管理工作,与农牧业部门共同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做好农畜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工作,根据农牧业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信息负责不合格农畜产品的下架、退市和销毁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不合格农畜产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农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方投入,加大对我市大型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力度,完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城市社区)对接”,降低鲜活农畜产品流通成本;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的管理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四)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领域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品种,以危害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食用鲜活农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适时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要通过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着力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强化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培训,促进检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农牧业部门要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断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提高检测覆盖率,建立检测结果通报制度。督促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行检测,确保上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切实搞好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农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加强农牧业标准化知识、农牧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技能,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农牧户积极参与”的农畜产品安全生产模式。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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