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府发〔2012〕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牧区的繁荣稳定。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好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标准化水平低、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全面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为全市打造优质农畜产品基地、加快“三化同步”进程、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发展“三品一标”产品,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建成市、旗、乡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有工作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面推进,80%以上上市大宗鲜活农畜产品实现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优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标准化生产能力显著提升,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大宗农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现风险可预警、产品可追溯,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三、统筹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旗区要尽快成立本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责任,并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资发〔2011〕7号)要求,依托现有农牧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组建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确保具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台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及指导、检查、抽样等办公设备,切实履行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各项职能。上述工作要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届时初步建成市、旗、乡三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领域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危害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食用鲜活农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适时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着力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加快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紧抓国家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二期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步伐。市农牧业局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尽快完成市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工作。正在建设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旗区,要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尽早投运。尚未启动建设的旗区,要加大前期工作力度,争取早日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各旗区要加快规划建设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室),并督促和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自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点),开展农畜产品质量的自行检测,确保上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建设,强化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多形式、多功能、高水准的检验检测体系。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建立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率,不断提高检测的覆盖率和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的管理。制定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督促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加大农资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及超范围经营、产品登记证书不全、产品过期销售、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违规生产和销售违禁兽药、高毒农药等不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许可制度。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活动,引导农牧民科学选用、合理使用农牧业投入品。完善农牧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禁农牧业投入品流入市场、流入生产环节。

(四)大力推行农牧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培育绿色有机品牌。各旗区及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建设优质农畜产品基地的定位,结合各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性农牧业标准,并结合实际制订技术操作规程,加快构建特色优势农牧业产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粮油高产示范区、蔬菜标准化种植基地、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建设,优先选择一批基础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出口基地,率先推行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畜产品生产全程监管,完善档案制度,建立生产记录,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一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通过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加快全市农牧业标准化进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即“三品一标”)登记,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标准化技术培训、生产服务指导和农畜产品品牌创建,不断扩大“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全面提升我市农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和市场占有率。

(五)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者作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制和承诺机制,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牧户。推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加强农畜产品产地检验检测,严把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关。建立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索证索票、入市备案登记、产品标识管理、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构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和各种标准化示范园(区)全部纳入质量追溯试点范围,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农畜产品全部纳入质量追溯管理,确保上市农畜产品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通可追溯。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与联络,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快速开展应急处理及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消除负面影响。

四、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旗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进行。市人民政府将对旗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旗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准化建设、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认证、监督检测与执法、风险评估预警、质量追溯、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开支。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生产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品牌认证。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切实保障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在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共同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行为,做好农畜产品产地检验检测,建立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通。质监部门在做好农牧业生产投入品质量和农畜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与农牧业部门共同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农牧业标准管理,不断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做好农畜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工作,建立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农牧业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信息做好不合格农畜产品的下架、退市和销毁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不合格农畜产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农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做好食用农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方投入,加大对我市大型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力度,完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推进“农超对接、农社(社区)对接”,降低鲜活农畜产品流通成本,并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农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农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要加强农牧业标准化知识、农牧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技能,探索“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农牧户积极参与”的农畜产品安全生产模式。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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