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呼政办发〔2014〕4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4〕44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4—0006)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3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我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我市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政府购买服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竞争择优,强化绩效。从市场化程度较高、条件较成熟的领域开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增加人员;原承担适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机构、编制、人员,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方向过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逐步实现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落实了购买资金的项目,财政预算中不再向政府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严格实行“费随事转”。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制政府部门编制,逐步实现“人随事走”。
(四)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市、旗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引导行业协会和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相互兼顾,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健全预算编制体系,做到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要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财政、机构编制、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
2014年起,在全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试点。市、旗市区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作为试点;试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和政府部门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并试行向社会公开。
2014年试点范围:机关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机关后勤服务和机关印刷、出版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教育,民政事业,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维护,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行政机构改革工作涉及职能调整的有关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各类功能区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2015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市、旗市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建设较为健全。2016年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202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具体条件由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和监督制度。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5.具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资质要求。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誉。
8.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资质审查合格,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全部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
1.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机会均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2.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绩效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才服务、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和工作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内容,拟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和机制。
(一)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二)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涉及职能转移、机构和岗位设置的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五)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财政部门应督促购买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七)购买主体应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信用体系。
(八)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厘定单位职能、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布局和人员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等为一体,内容全面、发布及时、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评价机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服务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二)财政部门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分析,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以财政资金为引导,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对新设立且主要服务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社会组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
九、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旗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市级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旗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指导性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事项,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旗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此项工作。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职能转移事项,调整相应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参与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4.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推进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工商部门负责将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8.法制部门负责对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和配合出台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9.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与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10.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1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会同购买主体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承接主体诚信管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转移职能和人员编制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旗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相关要求、经验做法,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呼伦贝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