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3〕9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呼伦贝尔市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要求,为确保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对现有无证非法生产矿山全部关闭,并力争完成自治区政府下达的整顿关闭85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成立呼伦贝尔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白志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巴特尔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安志峰市安监局副局长
马海谊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延平市经信委副主任
吴铁锋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坤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德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谭跃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书卿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晓程呼伦贝尔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安志峰(兼)。办公室成员:张振秀(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科长)、臧春旭(市发改委产业协调科科长)、单广辉(市经信委原材料工业科科长)、吕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张忠海(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科长)、王利群(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慕万一(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李晓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科科长)、单吉才(呼伦贝尔电业局营销部主任)。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有采矿许可证而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非法企业予以查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的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发改部门: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经信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最低生产规模、最小开采年限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4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安监部门审批、竣工验收未经安监部门批复同意的新、改、扩建矿山企业,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证照,不得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对整改所需的爆炸物品,经申请审批后供应。对于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依法吊销或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积极推进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模式。
5财政部门: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已实施关闭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市关闭小企业计划,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负责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7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提出相关环境标准;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严肃处理违法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负责对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特殊保护区内且未办理环保手续的矿山企业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顿关闭建议,并通报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造成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提交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整顿关闭,并通报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
8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其它情形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进行变更登记。负责将依法吊销、注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安监等有关部门。
9电力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一切供电设施、设备,不得供给电源。
三、整顿关闭的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收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四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山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1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
2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3有关部门注销关闭企业的有关证照,电力部门拆除供电设施,公安部门清缴剩余民爆器材。妥善安置、遣散从业人员。
4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验收,确保关闭到位。
5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企业进行抽查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2013年—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底前):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和实施首批整顿关闭阶段。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认真制定本地区2013年—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分解各年度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并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矿山进行排查摸底,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确定2013年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并于2013年年底前进行公告。此阶段重点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矿山企业。
第二阶段(2014年1月—12月):全力实施整顿和关闭阶段。
根据确定的2014年整顿和关闭企业数量,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并适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此阶段重点对限期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关闭。
第三阶段(2015年1月—12月):整顿关闭工作攻坚、全面验收和总结阶段。
根据2015年整顿和关闭工作计划,落实整顿和关闭企业名单,此阶段重点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于该关闭而一直未关闭的矿山企业,进行统一清理,采取联合执法,做到彻底关闭,不留死角和隐患。
对各地区2013—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总结,验收关闭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探索相关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矿山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抓住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非煤矿山领域的实际情况,这次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一是非法生产企业,即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尤其是即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对这类非法生产企业一定要认真排查,重点打击。二是手续齐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这类企业即是整顿关闭的重点,也是整顿关闭的难点,它的突出特点是违法违规生产。按照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关闭任务,我市从2013年到2015年三年间,要关闭85家这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关闭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难度很大,任务十分艰巨,但必须要完成。
(二)落实整顿关闭工作责任
安监部门要重点负责排查、关闭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负责排查、关闭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公安部门要重点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禁止向关闭企业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环保部门要重点负责排查、关闭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工商部门要重点负责排查、关闭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电力部门要重点负责拆除关闭矿山的电力设施,禁止向关闭取缔的矿山供应电力。要落实各旗市区(乡镇、苏木)打击非法生产责任,对打击非法不力的地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要追究有关旗市区(乡镇、苏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整顿关闭责任。
(三)加强整顿关闭工作领导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选择有工作能力、事业心强的人员作为组成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智,联系电话:8217765。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媒介,加强整顿关闭工作的舆论宣传。要采取各种举报方式和奖励措施,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地要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的工作作风、积极的工作态度,认真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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