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呼政办发〔200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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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2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农畜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解决当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牧林区建设,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0年,市、旗市区两级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进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到2012年,苏木乡镇、大中型农贸市场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确保监管不留死角。2009年,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80%以上;大宗农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畜产品基地、出口农畜产品基地的农牧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把好五个环节: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环节。建好五个体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一)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五个环节
为了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地监控,必须大力加强农畜产品产地环境、农牧业投入品、农牧业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这五个环节的管理。
1、产地环境。与环保等部门一起,严格农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牧业投入品对农牧业生态环境和农畜产品的污染。制定相关农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全面开展农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监测,采取切实有效的农牧业生态环境净化措施,保证农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关。
2、农牧业投入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农牧业投入品的优化,禁止使用高残留农牧业投入品。加强对农牧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牧业投入品行为。建立农牧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牧业投入品名称。
3、生产过程。指导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牧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加快推广先进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品种,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有机肥、复混专用肥。健全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体系,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工作。加快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加大对动植物疫情的监督管理。
大力发展农畜产品贮藏、保鲜和加工业。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办法,带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化水平。通过龙头企业和营销组织,引导农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流通协会,提高农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包装标识。根据不同农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对包装上市的农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
5、市场准入。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农畜产品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或进入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无论是生产基地还是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执法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的处理。
(二)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五个体系
1、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是农牧业“三品”发展的基础,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各旗市区要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快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制订农畜产品生产、检测等相关标准,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农牧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加强推广和指导,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和企业带动”的农牧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模式,以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推行农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
2、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农畜产品市场监管的技术支撑。各旗市区要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本辖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农业部、自治区、市和本级财政支持,不断完善检测体系网络,全面提高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市农畜产品检测中心要切实加强软、硬件建设,努力提升检测技术水平。2009年,各旗市区必须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管机构,要单独核定编制、人员,保证旗市区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管机构必要的经费。督促和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建立自律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监测监管,按规定及时发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农牧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大农牧业“三品”认证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要以“三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为基础,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认证和管理工作。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前景的名牌农畜产品,提高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依法研究制订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农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牧业投入品监督检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明确各级农牧业、渔业、工商、环保、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全面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旗市区要切实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努力培养一批精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管理型人才和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系。
加强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在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区域建立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督促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抽查检测制度,实行主导产品包装标识上市;指导和督促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畜产品销售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进出货档案以及产品检测、检查验收和报告制度。
加强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物毒素和其他化学物质对农畜产品安全生产的评价和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牧业投入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以及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限用的农牧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和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预测、预报和预警;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内容、发布范围、时间和方式等,严格信息发布程序。使信息发布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和权威性,让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各旗市区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到位。要确保检测机构的经费、设备、人员、工作落实。
(二)增加资金投入,保障监管需要。各旗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增加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把农牧业标准化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在经费上给予倾斜,为工作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市、旗市区两级农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创建一支优秀的监管队伍。各旗市区要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设备要全部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与新闻媒体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以加强正面报道为主,宣传先进典型,注重社会效应;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曝光。积极探索新闻媒体、执法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组织开展“下田间、进市场、查检测、看监管”等活动,让社会各界深入到检测中心、市场、超市监管的各个环节,监督执法行为。通过执法单位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互动,真正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市政府将农牧业标准化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分解到各旗市区,年底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共同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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