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通政字〔2014〕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2日

通辽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为切实做好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要求,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围绕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以工业污染、城市扬尘污染、汽车尾气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农村污染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空气质量。

二、年度工作目标

本辖区201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计划,包括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1%。重污染天数年度控制目标15天、下降天数2天、下降比例11.76%等。

三、年度实施计划

按照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内气治办〔2014〕2号)关于年度实施计划格式的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一)燃煤小锅炉整治

到2014年底,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50%左右,难以替代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和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到2014年底,完成320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60万千瓦燃煤电厂脱硝改造、30万千瓦燃煤电厂除尘升级改造;城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三)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000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50%以上;加快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进度。

(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六)煤炭控制管理与油品供应

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

(七)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完成情况

到2014年底,完成PM2.5监测站建设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四、年度工作措施

(一)工业污染治理方面

1.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除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驻相应工业园区。逐步将城市内和城市周边的工业企业迁入相应的工业园区。推进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

2.工业烟粉尘治理。加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无组织废气的生产装置,要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烟气、废气,经高效环保设施净化后低于国家标准排放。对不达标企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责令停产等措施。严格执行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火电、矿山采选、煤炭、水泥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程。上述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要在2014年上半年编制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新建排放烟粉尘的设施必须采用电袋、布袋等高效除尘器。

3.烟气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时限取消烟气旁路。现役燃煤机组要按规定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燃煤机组要全部按规定时限加装脱硝设施。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减排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造。新建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建设规范的脱硫设施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建设脱硝设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低于国家标准排放;现有1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对氮氧化物超标的,要通过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燃煤质量。冬季采暖期内,燃煤电厂和供暖企业要严格控制劣质煤的使用,各地政府要通过发放资金或补贴形式,鼓励城区供暖企业使用高热值、低硫低灰优质煤。环保部门要增加电厂和供暖企业煤质检测频次,严禁使用高硫煤。2014年初制定出全市发电企业、供热公司、生产企业炉窑的烟气脱硫脱硝整体实施计划及工作安排,建立和完善煤质检测监管机制及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体系。

4.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产生扬尘的大型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高于料堆三分之一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其它产生扬尘的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储存。对于易产生扬尘的频繁装卸作业,要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并视情况可相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要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固体废物处置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二)机动车尾气与油气污染治理方面

1.机动车准入管理。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非免检车型按规范进行尾气检测,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

2.机动车尾气检测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及环保检验标志发放前置工作。对尾气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3.超标排放尾气机动车治理。依法查处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上路车辆。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责令车主限期治理。

4.机动车维修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5.老旧机动车淘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制定“黄标车”目录,2014年淘汰公务类、营运类和公共服务类“黄标车”。

6.实行道路限行。划定“黄标车”淘汰前时段和大货车限行道路,设置限行标志。2014年开始限制“黄标车”、大货车在限行道路行驶。

7.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使车辆排放标准与车用燃油标准相匹配。自2014年1月起,全市保障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对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要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把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企业,可以暂扣企业经营批准证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撤销其生产经营资质。

8.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对公共交通实行优惠优先政策。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清洁能源更新改造,同步跟进清洁能源供应网点建设。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9.油气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城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对于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t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加大检测机构建设力度。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机动车检测机构,积极推进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设,计划于2014年底前,全市各旗县市区尾气检测站均能建成并投入运营,有效提高我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

1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自治区、通辽市以及检测机构的三级联网。2014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建设,平台投入使用后,将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实行全程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收集的检测数据必须传输到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定期汇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自治区环保厅。

(三)城市生活及扬尘污染治理方面

1.城市生活污染治理

(1)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模式,加快城区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连片供热面积,提高集中供热比例。要加快城市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推进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热网工程,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热电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

(2)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及周边地区天然气普及率,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制定煤改气等补贴政策。各地政府在冬季采暖期可通过发放资金或购买实物煤炭补贴形式鼓励和支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使用无烟煤和洁净煤,努力减少生活用煤带来的污染。

(3)加快燃煤锅炉整治。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所有城区浴池改用清洁燃料及其它清洁能源,引导和鼓励浴池使用配送热水。加快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整合、改造和替代工作。

(4)强化煤炭市场管理。各旗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建设煤炭配送中心,全面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安监、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取缔无照和不符合规范布局的经营、加工煤炭制品企业,杜绝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坚决查处经销高硫、高灰分劣质煤和掺杂使用等违法行为。

(5)改造餐饮燃煤炉灶。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餐饮业、单位食堂及商业网点燃煤炉灶。2014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食堂及商业网点的燃煤炉灶改造工作,改用清洁燃料、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6)改造棚户区居民燃煤炉灶。加快棚户区城市化改造,对2014年,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进行居民燃煤炉灶的改造试点。

(7)餐饮业油烟净化。城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要安装经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2014年,各地建成区要完成40%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的油烟净化工作。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8)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和带动群众不断增强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减少城市大气污染。

2.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工地管理。加强对城区建筑、道路等各类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工序。

(2)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场地要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围栏。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要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防护网。土方工程辅以洒水抑尘,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要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时,要进行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搬运,不得凌空抛撒。

(3)建筑堆场扬尘控制。土堆、沙堆、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工地必须现场使用的水泥、白灰等能够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封闭或苫盖贮存,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4)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

(5)工地道路扬尘控制。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要采取铺设钢板、铺设水泥混凝土、铺设沥青混凝土、细石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保持道路清洁。未铺装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铺装、硬化或定期施洒抑制剂,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

(6)道路建设工地扬尘控制。道路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采用洒水、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加强载重车辆管理,防止路面破损。破损路面应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尽快修复。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下,应分段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7)运输车辆扬尘控制。工地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运输物料、渣土及垃圾的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一律封板密封。

(8)街路扬尘控制。加大各类运输车辆道路遗撒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广使用无扬尘的先进清扫机械设备,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实行“门前三包”,沿街各单位要负责做到门前至路沿无积尘和垃圾。

(9)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采用地面硬化措施,减少裸地扬尘。

(10)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区焚烧冥币等行为,提倡文明、环保、安全的祭祀方式。

(四)农村污染防治方面

1.城中村及农村炉灶烟气污染治理。各地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建成区外1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在2016年前不被征占的,实施燃煤燃柴炉灶改造,改用节能低污染炉灶,如低排放煤炉、改良柴灶、节能环保炉等。有条件的农村可采用气化、电气化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代替燃煤,或实行集中供气、供暖,取代分散炉具的使用。2014年,各地抓好上述区域内的居民炉灶改造试点。

2.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拓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推广利用秸秆等农业废物养殖、制备生物质燃料、粉碎后就地还田、氨化、微贮等技术,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并在城市周边5公里和国家规定的秸秆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3.养殖业污染治理。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减少氨气等污染物的排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单位为污染治理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成立由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推进组,组织领导大气专项污染治理工作,负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和日常事务,受领导小组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旗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

(二)推进配套措施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本次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禁止新建除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以外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实施气化通辽工程。力争到2017年10月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以外的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改为燃用天然气,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基本实现气化通辽目标。

3.严格排污费征缴。坚持把好环保审批关,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按标准征缴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为治污达标提供资金保障。

4.完善空气监测和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建成满足新标准要求的监测网点,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监测并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部门间气象条件与空气质量会商机制,2014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对于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构建应急响应机制。2014年上半年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当空气受到严重污染,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强化污染治理、中小学校停课等强制性应急措施。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当地居民准确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三)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情况纳入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由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公布进展情况,年底通报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

在积极寻求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筹措污染治理资金,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和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和推动大气环境污染治理。

(五)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开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栏,定期公开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和自觉参与环保事业,扩大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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