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通知

办公厅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防止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现象发生,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对学习考察活动的管理

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是指经办公厅党组批准参加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厅党组、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赴通辽市以外地区的学习考察活动,各科室没有批准和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权限。外出学习考察遵循“五定”原则,即:定课题,不搞无价值的考察;定线路,不得在主办方确定的考察地域和项目外增加观光事项;定时间,不得超出批准期限;定人员,不得增加与考察目的无关的人员;定费用,不得擅自提高费用。

二、要严格请销假和审批制度

各科室人员参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批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书记、办公厅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外出学习考察,由分管市长和秘书长批准。

三、要严格备案制度

外出学习考察人员要向有关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考察学习目的、时间、线路、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内容。要事先填写《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由有关领导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并报人事科备案。

四、要严格财务审核制度

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经费严格按规定列支,不得向其它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其它单位赞助,不得以外出学习考察之名用公款购买纪念品。属于办公厅党组批准参加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厅党组、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赴通辽市以外地区的学习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单位给予报销,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学习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报销。

附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

http://bgt.tongliao.gov.cn/nzcms_show_news.asp?id=5202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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