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海政发〔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强化监管手段,使我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改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标准和程序运作,并根据工作实际,对《意见》中的实施单位进行调整。

二、各区政府对采矿权人及灭火施工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应与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及灭火施工单位签订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三、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恢复治理、监测体系的建立等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的工作。

四、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返还、支取、结算等相关事宜由各区政府按《意见》的要求执行。

五、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六、各期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结束后,采矿权人或灭火施工单位可向辖区政府提出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各区政府地质环境治理同意验收函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支取、结算的依据。

七、对与鄂旗交界“三权不变”矿山企业,应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交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228号)文件精神执行,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按《意见》的标准,向所在区政府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八、2009年9月1日前已缴存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市财政移交企业所在区政府财政。

以上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不仅适用于煤矿,同时适用于非煤矿山,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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