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海政发〔2009〕1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2月16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和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地质环境治理的原则和目的
(一)地质环境治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逐步改变传统的矿产资源粗放开采方式。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负有治理环境问题或补偿损害的责任。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的,使矿山及周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使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实现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清洁化,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好转。
二、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治理保证金制度
(一)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含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采矿权人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开采,防止因开采造成地质灾害的发生,同时,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煤炭、环保、安监等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开采。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依据规定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1、采矿权人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应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参与、监督评审。大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聘请专家7至9名,中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聘请专家5至7名,小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聘请专家3至5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按照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评估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二、三级评估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根据评审后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缴存证明是办理采矿权手续的必备材料。
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也应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缴存证明是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手续的必备材料。
3、保证金的存储方法和标准
(1)露天方式开采煤矿及煤伴生耐火粘土矿的矿山企业,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基础上,必须再缴存实际开采面积(包括已采挖面积和每期采挖面积,以下统称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107.5元的复坑保证金。
以开挖隔离带方式灭火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开挖面积缴存每平方米109.75元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金属矿山的保证金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基础上,再缴存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30元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其它非煤矿山的保证金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基础上,再缴存实际开采面积和“三废”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要按照服务年限分期、分季度、分年度缴存。
(2)露天方式开采的煤矿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每季度对其开采面积进行测绘,根据每季度实际开采影响面积按照上述标准缴存,煤伴生耐火粘土矿及以开挖隔离带方式灭火的施工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每月对其开挖面积进行测绘,根据每月实际开采影响面积按照上述标准缴存。
露天方式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以开挖隔离带方式灭火的施工单位,开挖深度超过40m以上的,每超过5m按10元标准加增缴存复坑保证金。
(3)以地采方式开采煤矿的矿山企业须缴存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25元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4)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帐和保证金管理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金由采矿权人在财政部们指定的银行专户缴存,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与存储保证金的银行签署协议,以协议约定保证金缴存、返还、支取、结算相关事宜。
4、采矿活动和灭火工程施工形成的固废堆积物,采矿权人或施工单位应按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相关部门的意见作为治理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
5、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采矿权人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完成验收工作,监察、环保、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配合,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
检查验收的依据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及国家相关的其它规定。
6、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理本期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
7、矿山企业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矿山闭坑及灭火工程结束,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重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经验收达标的,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由市财政、国土资源局全部返还。
8、采矿权人以前缴存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依据本实施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缴存。
9、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保证金的缴存、返还、支取、结算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委托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证金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环境治理及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日常监管。
10、未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的,未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开采造成地质灾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拒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拒报、谎报有关资料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11、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施工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
三、实施意见解释权和实施期
(一)本实施意见由乌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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