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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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责任,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奖惩分明,层层抓落实,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责任。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单位2007年能源资源使用为基数进行考核。各单位2007年能耗由市政府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联合市发改委、市经委进行汇总。
(三)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乌海政办发【2009】26号)的目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指标依据各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次。
公共机构节能成员单位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每年5月25日前,各单位将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机关事务中心),市政府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监察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7月中旬报市政府。对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四、奖惩措施
(一)各单位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规定,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成员单位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本单位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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