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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5〕89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8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对2014年12月31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7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标明有效期的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再延长5年。此次清理中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具体实施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连同修改依据报盟行署法制办审查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重新发布;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xam.gov.cn/zwgk/zfwj/bmwj/bf/339229.htm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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