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清理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清理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5〕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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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清理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6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清理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3日
兴安盟清理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方案
为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矿采资源开采秩序,实现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大幅度减少矿山数量,促进矿山安全发展、集约发展、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准入门槛以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内安监发〔201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对象
对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准入、开采规模低于现行准入门槛的所有小型矿山,都是清理整顿对象。门槛以下的下列矿山是关闭退出重点:
(一)没有技改增储、提高矿山规模意愿的,以及没有资源整合重组意愿或拒绝整合重组的矿山。
(二)位于自然保护区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矿山。
(三)取得采矿权后闲置两年以上无故不开采的矿山。
(四)资源枯竭,不具备技改扩建、提高矿山规模的矿山。
(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
(七)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没有达标的矿山。
二、清理整顿目标
从现在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清理整顿工作,使门槛以下的矿山数量由目前的107户减少到42户,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清理整顿任务,大幅度减少矿山数量,改变我盟金属非金属矿山“小、散、乱、差”的局面。
2015年底前,完成门槛以下的非金属矿山的清理整顿任务。2016年9月底前,完成门槛以下的金属矿山的清理整顿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盟安监局负责清理整顿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盟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配合盟安监局提供关闭退出矿山名单、资源整合重组矿山名单和技术改造矿山名单,并负责实施;
(三)盟发展改革委和经信委负责项目核准备案,对准入门槛以下的矿山项目严把核准备案关;
(四)盟公安局负责矿山企业火工品的审批,对关闭退出企业停止火工品的供应;
(五)盟工商局负责营业执照管理工作,对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销其营业执照;
(六)兴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对关闭退出的企业要停止供应电力,及时拆除供电设施。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资源整合和技改扩建
对准入门槛以下,一个矿体存在两个以上开采主体,安全距离不够的小型矿山要整合重组。通过整合重组减少矿山数量,达到准入门槛以上;对准入门槛以下,企业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且有一定资源储量的矿山,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改造,使其达到准入门槛以上。
(二)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退出
对处于清理关闭范围内,符合清理关闭情形的准入门槛以下的矿山,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关闭。责令其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地貌,妥善安排从业人员,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关闭退出企业,当地政府要出台补偿办法,给予关闭退出企业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减少相关税费,倾斜信贷金融,优先发展特色、优势项目,帮助企业顺利实现转型。
各地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坚决清理整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四)要实行总量控制
从现在开始,全盟不再审批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材和砖瓦用粘土及页岩的矿山。实行总量控制,防止清理、发证、再清理的恶性循环。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清理整顿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清理整顿负主要责任。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监督指导。要制定清理整顿方案,落实安监、国土、发改、经信、公安、电力、工商等相关部门责任。兴安盟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长:尤国钧盟委委员、副盟长
副组长:张铁成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瑞新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全平盟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侯艳涛盟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刘建新盟公安局副局长
默志勇盟工商局副局长
黄振华盟经信委副主任
张秋伟国网兴安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盟安监局,主任由盟安监局局长张铁成担任,付海青、齐红刚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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