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坚决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非法开采盗采行为,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自治区安监局作为组长单位,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煤监局为副组长单位,对全区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和指挥辖区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偷采盗采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3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2年12月14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击非法违法、偷采盗采行为的具体方案,同时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偷采盗采的行为,并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偷采盗采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自治区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验收。

三、打击重点

(一)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法组织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进入合法矿山企业采区进行非法盗采的。

(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然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

(四)涉爆作业单位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涉爆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资质证,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电源的。

(六)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其他非法违法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摸清偷采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地点、单位(个人)等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对私挖盗采、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公安厅负责做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民用爆破物品的行为,防止火工品流入私挖盗采、非法违法开采单位或个人。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违法开采案件,严厉惩治盗采涉案人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格落实煤矿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配合领导小组做好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非法违法、偷采盗采行为进行排查调查,对保护区内非法违法、偷采盗采破坏林地资源的单位(个人),依照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宁夏煤监局负责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查,负责调查全区煤矿非法违法开采和私挖盗采的各类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各市、县(区)也要明确相应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做到排查摸底全面准确,打击整治精准彻底。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媒体和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和要求,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宣传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危害,增强广大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在矿产资源主产地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强化措施,严厉打击。各地制定的打击措施要明确、具体,盗坑(洞)整治要全面彻底。对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要将非法违法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由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炸封井筒,查扣设备,遣散人员。对各类证照过期仍然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延期相关证照,逐出矿山开采行业。

(三)严肃纪律、认真履职。各地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对非法违法,偷采盗采的组织者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官商勾结违法犯罪的、包庇私挖盗采的、通风报信的、投资入股的、干扰执法检查的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打击行动取得实效。

五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专项行动”的每个阶段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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