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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吴政发〔2009〕1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
吴政发〔2009〕13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环境,扶持壮大优势骨干企业,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如下措施促进工业企业发展: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电价优惠政策(电石生产企业每度电优惠0.08元;铁合金、铝生产企业每度电优惠0.1元)。供电部门要改变电费收缴方式,允许高耗能企业以资产、产品作抵押,电费交纳时间可延长30天。
二、税务部门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所得税,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在三年内减半征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环保部门可按规定办理排污费缓缴手续。
三、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财政贷款贴息。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企业恢复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启动生产电费补贴。
四、依托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等平台,定期召开金融联系会议,加强银企对接,努力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恢复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五、政府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建设、日常运行等业务做到随到随办,对手续齐全的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必须办结。对企业申报事项拖着不办或相互扯皮,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监察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建立企业停产半停产申报制度、银企对接制度、月度经济分析制度等协调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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