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微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微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银工商办字〔201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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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微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市局各科、室、所、协会:
经2013年2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附件: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银川市工商局政务微博在反映社情民意、汇聚民智、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银川市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工商局政务微博面向社会,面向市民,宣传工商形象,服务群众,加强政民互动,提高信息沟通,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条银川市工商局政务微博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各县(市)、分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局政务微博内容的收集、整理、转办、编辑上传、发布工作,信息员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内容,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第五条建立政务微博转办程序。信息员收集政府微博转发的有关信息后,应报相关局领导批示后,根据局领导批示分转到相关部门或县分局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催办,接收办结信息。
第六条在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工商形象宣传、依法行政、职能履行及重大活动等;
(3)经局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八条政务微博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九条政务微博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政务微博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市局、各县(市)、分局应对微博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回应、转发、评论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亵渎损害优秀民族文化的;
(十)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微博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承办单位发现转办、交办的微博申诉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退办,于1个工作日内按原转办、交办途径退回,由受理单位重新处理,属于特急级和紧急级的申诉,应立即报告申诉举报受理单位,按其意见办理。
(二)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1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三)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四)对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需协商解决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第十三条凡涉及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银川市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快讲事实、慎讲原因、重讲态度、慎讲结果、真实可信”的原则,依托政务微博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以消除误传、澄清谣言,掌握舆论主导权,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利用政务微博即时、迅捷的优势,与其他各成员单位、部门政务微博信息员和其他人力资源,连续不间断地滚动发布后续信息,以加强舆论引导,澄清不实之谣,校正社会视听。
第十四条政务微博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中,对微博管理工作中被问责、通报批评的、承办网上信访、微博问政信件超过时限被催办、督办的,将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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