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青海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0]253号
颁布日期:2010-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青海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2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青海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青海农畜产品

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畜产品品牌战略的实施,提升特色农畜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做优做强特色农牧业,促进农牧业稳步增效和农牧民持续增收,推进现代农牧业和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农畜产品市场日趋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的新形势下,全面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发展农畜产品品牌,是促进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的重要手段。按照市场化、工业化的模式加强农畜产品商业品牌建设,能够把市场因素与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有效地结合起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纽带,以生产标准化、产品顾客导向化为主线,不断培育农畜产品品牌,有利于带动农牧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农牧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当前我省农牧业和农牧区发展已进入加快发展、提升水平,由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必将对青海农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实施农畜产品品牌建设作为推进我省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求取得突破。

二、加快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基础,以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为核心,以提升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为重点,发挥区域优势、特色优势,大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性农畜产品品牌,促进全省农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形成有序的品牌成长壮大良性机制。农畜产品知名品牌数量明显增加,农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品牌农畜产品产值和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品牌农畜产品对全省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培育省级以上名牌农畜产品20个以上;培育和建成一批品牌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进;认定(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达到400个以上,农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总量达到30个以上;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农畜产品品牌2个以上。

三、加快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步伐

(一)制定农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的理念,按照“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强化培育、扶优强优”的思路,统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和整合品牌,坚决防止品牌杂乱和无序竞争。以确保产品质量为关键,挑选有实力的企业进一步重点培育扶持,分年度、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农畜产品品牌。建立层级递进的品牌培育机制,把握层次,梯次推进,加快形成“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的品牌发展良好局面。

(二)突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结合我省农牧业发展现状,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原则,围绕我省油菜、马铃薯、蚕豆、蔬菜、中藏药材、特色果品、牛羊肉、奶牛、毛绒、饲草等“十大”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以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青海省名牌农产品”等农畜产品品牌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批事关全省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关键品牌。

(三)培育品牌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是农畜产品品牌经营的主体和核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培育、扶持有较强开发加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农畜产品品牌经营主体,通过基地、订单、股份合作等途径,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与农牧户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产销合作和服务契约关系,以品牌为载体,将分散的千家万户联合起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同时,加快特色农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根据国内区域性消费特点和市场需求差异,以展会为基础,优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我省品牌农畜产品专卖店,借助中心城市的影响力,扩大我省品牌农畜产品的知名度。

四、加强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夯实品牌农畜产品生产基础

(一)加快推进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行品牌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做到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都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把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品牌培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以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示范县建设,推进品牌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二)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农畜产品。围绕我省农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加快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畜产品,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着力提高“三品一标”产业带动能力,在“一村一品”基础上,逐步发展“一乡一品”、“一县一业”,集中建设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农牧业生产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依靠品质打造品牌。

(三)强化农畜产品全程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严禁不合格农畜产品进入市场。加强对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包装、储运、保鲜、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管和出省(境)检验检疫,确保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质量识别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业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牢农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

五、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农畜产品发展动力

(一)加大农畜产品品牌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青海知名农畜产品品牌作为全省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畜产品品牌宣传,通过制作广告、新闻发布、重点报道、网上展示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介品牌农畜产品和品牌企业。建设“青海特色农畜产品展示中心”,举办青海特色农畜产品展示会,集中展示特色农畜产品,提高青海特色农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和形象宣传,并采取专栏、专题节目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义,报道成功企业的经验和做法,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品牌意识,为青海农畜产品品牌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农畜产品商标注册的支持力度。提高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其对所经营农畜产品进行商标注册。省工商局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减免相关费用、简化申报手续、优先申报注册等方式帮助开展农畜产品商标注册。省农牧厅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一批区域特色农畜产品品牌。支持传统和历史农畜产品集中产区,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三)加大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运作。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协会(涉农组织)的管理,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对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要统一包装印制、统一包装规格、统一包装标准。大力推广“公司(涉农组织)+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坚持政策带动、龙头企业和营销大户带动、项目带动、科技示范带动及专业村、专业户带动战略,培植一批种植、养殖示范大户和龙头企业,走品牌进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产加销结合的发展路子,推进地理标志产业品牌化进程。

(四)加大农畜产品品牌建设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畜产品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对我省农畜产品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青海著名商标”、“青海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出口免检商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以及注册成功的农畜产品商标,按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8〕1334号)规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同时,在技术改造、省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新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加大对农畜产品品牌的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法,加快建立知名农畜产品品牌目录及数据库,加强对获得品牌农畜产品称号产品的保护和监督,采取措施有效遏制冒用名牌标志、恶意抢注商标和域名等现象。加强与省内外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健全执法联动保护机制和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严防侵权情况的发生。推行主渠道营销配送,改进防伪技术,建立市场监控体系,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各级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不断完善打假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品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建立健全品牌动态管理机制。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品牌农畜产品的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品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经营主体,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或向上级职能部门建议取消其品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六、加大对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农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的领导。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品牌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税务、检验检疫、科技、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提供支持和服务。省农牧部门要对品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完成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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