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我省于2012—2015年在全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为从根本上改善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夯实安全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办下达的关闭任务,到2015年底,关闭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129家,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关闭任务,使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安全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部署整顿工作,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细化落实发展改革、经委、公安、国土、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财政、电监等部门整顿工作责任,通过清理确定整顿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进行分解落实。要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统筹兼顾,提升水平。结合实际,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与严格矿山准入门槛、夯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标准;要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用安全性能更高的工艺、技术、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狠抓整顿,强化执法。积极探索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对确定的整顿对象,按照“先整改、后关闭”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限定整改时间和内容,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确保关闭到位。在整顿关闭工作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监督,督促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建立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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