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

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环保局二○一一年八月)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因矿山企业尾矿库管理不当和化工企业违规生产非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防范类似事件在我区发生,经行署研究决定,由地区环保、经商、国土、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的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排查整治行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生产企业及矿山企业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此次排查整治行动,坚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严格执法、重在效果”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建立化工和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重点围绕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努力提高化工和矿山尾矿库环保管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督促化工和尾矿库企业完善环境污染隐患的检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成立组织机构领导

各县成立由政府牵头,环保、经商、国土和安监部门组成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联合开展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地区环保、经商、国土、安监部门联合成立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对各县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

四、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有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

(二)排查整治内容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保护区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建设情况;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新(扩)建项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堆置和存放情况,以及排污口设置情况;可能污染水源的畜禽养殖及旅游活动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检查中要全面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规取缔关停。要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旅游、餐饮、畜禽养殖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立项、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履行情况;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矿山企业尾矿库是否存在易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库、险库和病库。检查中发现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对安全和环保设施不完善的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风险较大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五、排查整治时间和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从2011年8月6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8月6日—10日):由各县政府组织环保、经商、国土和安监部门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指导,一企一策,逐一制定查处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11日—20日):各县政府督促企业按照排查阶段制定的整改方案,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21日—31日):各县政府负责对全面排查中要求企业整改的工作进行验收,并对此次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组对各县排查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要充分认识此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组,结合实际,组织力量对辖区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排查整治,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

(二)确立重点,源头控制。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游地区污染隐患,以及重点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的化工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隐患。

(三)共同推进,务求实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后产能工艺淘汰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企业检查数据库和动态更新机制,为长期保障环境安全做好基础工作。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大检查、巡查、督查频次,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跨区域的企业和饮用水源地,采取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要杜绝生产企业事故性排放,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各类违法行为,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务于8月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认真填写《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和尾矿库企业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调查表》,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送地区环境保护局。

附件:1.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

山企业尾矿库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调查表

2.海东地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水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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