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东政[2014]48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201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7月7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海东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共的职责,以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和部分公共服务。近年来,我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在加快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努力中,抓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准确把握公共需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指导性目录,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进。
2、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在购买、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履行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初步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扩大购买服务的规模,提升购买服务的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争取在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
1、各级行政机关;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3、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非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7、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四、购买方式及范围
(一)购买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凭单制、补贴制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应该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予向社会力量购买。
1、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五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2、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3、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4、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机构、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二)购买范围。按照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根据《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14类115项目录,结合海东实际,海东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共14类125项目录(详见附件)。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将逐步扩大范围和加大力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项目。根据省上安排的试点要求,结合海东实际,2014年市本级在继续做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购买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社区服务、城市管理服务、重大政策调研论证、政府审计或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及绩效考评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试点。各县(区)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推行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城镇垃圾处理及城镇排污、道路清扫、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学生营养餐计划、残疾人康复、养老服务。必须选择3—5个项目进行试点。
五、购买程序
(一)预算编报。购买主体依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结合自身年度工作需求以及预算安排,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综合汇总,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二)组织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应当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四)项目监管。购买主体加强对服务过程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可靠与高效。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审计监督。
六、资金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除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外,对中央和省上下达的专项资金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也一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者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所需经费由购买主体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追加安排。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七、绩效评估
(一)实行项目等级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已完成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就服务质量、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考评等级为“优”、“良”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对资金规模较大或者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审计,提出改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建议。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1、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性目录;审核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预算;指导、监督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情况及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按照服务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事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配合财政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4、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6、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行政监察,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
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三)推进信息公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信息应当在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各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工作信息,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对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项目类型
项目目录
14类
125项
A01
基本公共教育类
A0101
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A0102
学前教育、农村儿童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点服务
A0103
盲童、聋哑儿童、智障儿童等人群特殊教育
A0104
民办职业学校引进高技能师资力量
A0105
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0106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食堂、医务室服务
A0107
高等教育办学质量评估
A0108
中小学教学质量检测评估
A0109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A02
劳动就业服务类
A0201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
A0202
开展就业政策咨询业务
A0203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A0204
委托就业失业的登记
A0205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A0206
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A0207
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A0208
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A0209
复转军人就业安置
A0210
高校毕业生专业化见习
A0211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A0212
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
A0213
政府组织就业公共服务活动
A0214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服务
A0215
年度劳动力就业分析监测
A0216
政府委托的其他劳动就业服务
A03
基本住房保障类
A0301
新建、改建、购买或租赁,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服务
A0302
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
A0303
农村保障性住房保险服务
A0304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
A0305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A0306
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
A0307
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
A04
社会工作类
A0401
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项目
A0402
为老年人和困境儿童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管理等服务
A0403
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A0404
养老助残服务、优抚群体便民服务
A040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A0406
社区戒毒人员康复服务
A04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维护
A0408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A0409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学生送教上门服务
A0410
为灾区群众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A0411
社会服务组织人员培育项目
A0412
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及技能培训
A0413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414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工类服务
A05
社会保障服务类
A050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服务
A0502
异地养老金发放服务
A0503
城乡低保信息核查服务
A0504
红十字救助关爱生命工程培训项目
A0505
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A0506
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A0507
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A0508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
A0509
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服务
A0510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A0511
向城乡居民生活困难家庭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A0512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保障类服务
A06
法律援助类
A0601
社区调解服务
A0602
专业化、行业化人民调解服务
A0603
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服务
A0604
困难群体司法鉴定援助服务
A0605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
A0606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援助项目
A07
医疗卫生服务类
A0701
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A0702
为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管理
A07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A0704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A0705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A0706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生育技术服务
A0707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0708
农牧区育龄妇女“两癌”筛查
A0709
贫困地区儿童早期营养干预及发放营养包
A0710
农牧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
A0711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
A0712
健康服务业人员技能培训
A0713
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服务
A0714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A0715
政府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A08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
A0801
为农村居民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电影放映、送书送报送戏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A0802
文艺团体公益性演出
A0803
为城乡居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免费指导服务
A0804
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A0805
城镇社区及农村文化服务
A08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807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A09
残疾人服务类
A0901
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盲人阅读、聋人手语及自强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A0902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A0903
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A0904
残疾人康复活动
A0905
阳光家园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
A0906
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A0907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908
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A0909
政府委托的其他残疾人服务
A10
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
A1001
提供城镇排污、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服务
A1002
城镇公用设施维护
A1003
提供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A1004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用设施管护服务
A1005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支撑
A11
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
A1101
提供城镇街道公共环境管理服务
A1102
提供城镇垃圾处理及泔水清运、道路清扫服务
A1103
提供公共厕所管理、清扫等服务
A1104
公益服务组织环境卫生服务
A1105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环境维护服务
A1106
重点乡镇所在地公共环境管理服务
A12
公共交通服务类
A1201
提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A1202
救灾物资运输服务
A1203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交通服务
A13
市场监督类
A1301
市场物价监督
A1302
食品(药品)卫生监督
A1303
环境卫生监督
A1304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项目
A14
其他公共服务类
A1401
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A1402
综合国力调查,包括人口、经济、土地资源等调查
A1403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A1404
人大、行政、司法、群团等部门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服务,以及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服务
A1405
行政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民生项目等政策影响,以及执行效果的绩效评估服务
A1406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核查等服务
A1407
政府审计或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及绩效考评服务
A1408
廉政风险防控委托第三方监督
A1409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辅助性服务
A1410
会议服务和经贸展览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A1411
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A1412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注:标“*”为海东市增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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