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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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4〕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内涵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明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职能,带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监管”,达到依法公开公平行政的目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三、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类机构。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厘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四、购买范围
凡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均可以列入购买范围。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经梳理目前我州已有的公共服务项目,我州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可细分为16大类145项。分别为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三农服务类、政府管理辅助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各大类又将项目作了细分(具体见附表),各县、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分解或调整。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五、实施步骤
我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2014年为试点阶段,完成总体方案的制定,确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部门根据总体方案,至少确定一个试点项目,并完成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的制定审批工作(政府管理辅助类项目统一由政府办牵头)。2014年底前,完成试点项目的购买,为全面推开购买工作积累经验。
(二)推行阶段。2015年至2016年,对服务内容相对清晰,能通过争取、整合专项或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基本具备实施购买服务的市场条件和资金条件的项目、虽无资金来源但亟需实施的项目,以及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行的项目实施,力争购买的项目占指导目录的60%以上。
(三)攻坚阶段。2017年至2020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目前市场承接主体不完善或需要较大规模投入的项目,开展购买服务,成熟一个购买一个。在2020年形成运作规范、权责明确、机制健全、市场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
六、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州县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操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购买方式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八、预算管理
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按照每年度财政部门规定上报部门预算的时间,与部门预算同时上报,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批准后的项目列入次年的采购预算中。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属于购买公共服务性支出的,原则上通过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属于购买部门保障基本运转方面的支出,应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不同方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九、信息公开
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让市场充分掌握政府需求。各部门应及时公开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绩效目标等相关信息,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
十、市场培育
各地各部门应特别注意对市场承接主体的培育,从舆论、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支持各类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发展壮大,为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公共服务提供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政策环境。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体和公共服务项目,为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成长机会;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的“孵化模式”,在创办、起步阶段对社会组织给予关键性支持,对社会力量的培育所需资金,可以在州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十一、绩效监督
对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行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并由第三方进行审计。建立社会组织体信息披露制度,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必须公开自身的相关信息,诸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等等,购买主体通过建立绩效体系,对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统一评价,并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指标,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签订的购买合同中,需细化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费用标准,并确立量化的参照值,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具有可操作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十二、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承接主体:提供购买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十三、附则
(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各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指导目录。
(二)本实施方案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
http://www.shandong.gov.cn/attach/0/131120082619592.pdf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