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北州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北州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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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北州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杜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时限过期、工作进度缓慢等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州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北州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安监、林业环保、经贸、发改、水利、公安、农牧、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刚察县外力哈达地区、央格拉煤矿、柴达尔煤矿、海塔尔煤矿、门源县宁缠煤矿、祁连县默勒煤矿从治理时限延期、治理方案实施、火工品供应、公司与施工队之间可能产生的劳务纠纷、债务纠纷、矿区稳定、治理点安全隐患防范、税费征收、草原植被占用恢复等方面进行逐一排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在对治理矿山供应火工品时,审批机关必须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治理项目,按实际治理进展情况给予核发。
三、治理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不低于3000元/亩的恢复治理保证金。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后经县政府组织国土、安监、经贸、发改、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验收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对尚未收取治理费的矿山于5月底前完成收缴工作)。
四、对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进展缓慢,回填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不按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时限过期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治理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并通过社会招标方式完成恢复治理项目工作。
五、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治理矿山企业的监督,每季度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各县政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掌握矿山治理进展情况,对没有实质性工作的治理项目,坚决停止治理进行整顿。对各区域治理项目要随时进行跟踪跟进,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主体发生的变化,严防治理区域出现层层承包、转让、分包等行为,防止引发劳务及债务纠纷。
六、各县政府要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综合治理责任,坚持治理隐患、消除隐患的原则,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只进行露天剥离、开采原煤、不按设计随意采挖的行为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绝不姑息。对查处违法、违规事件中存在包庇和隐瞒事实的地区和部门,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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