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2014–2016年度青海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管理运行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2014–2016年度青海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管理运行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2015﹞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青海省文化合新闻出版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6年度“青海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工作的通知》(青文新公文〔2014〕12号)要求,通过各地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征询意见、向社会公示等环节,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经研究,决定命名24个县、乡(镇)为2014—2016年度“青海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我州组织申报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杂多县扎青乡(牦牛文化及赛牦牛)、治多县(嘎嘉洛文化)、治多县(康巴谚语)及曲麻莱县(格萨尔藏戏)名列其中。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2014—2016年青海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管理运行工作,使其顺应新玉树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要求。现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文化旅游部门要深入艺术之乡发源地认真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牦牛文化、嘎嘉洛文化、康巴谚语及格萨尔藏戏文化的保护传承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使文化优势、政策机遇通过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起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高度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地区活跃群众节庆文化生活、加强特色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发展要有各级政府牵头的政策保障、工作规划和长期目标。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投入保障机制。力争使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阵地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和活动组织开展等方面均有政府固定经费保障,并有社会组织参与、支持的良好基础。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以文化旅游部门作为具体实施牵头单位,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组织保障机制。要建立政府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市)县文化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有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四、列入“2014—2016年度青海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市)县应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使用、利于群众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辖区内应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

五、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所在地要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使之成为所在县的节庆文化的主要活动内容。

六、州属各(市)县文化部门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过程中,要积极探索,用于实践,结合我州区域民族文化的分布特点,按照“一县一品一节庆”的总体思路,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努力创建民族文化艺术之乡。

七、各地要结合“青海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定位与特点,强调群众性、参与性、普及性和整体性,侧重于通过某种特色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的推广普及,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生态的整体保护和创新发展,并让更多当地群众积极参与,使广大群众成为本地特色乡土文化的传承者、创造者、爱好者和传播者。

八、各县政府要尽快将方案报州政府,分送州文体局、州旅游局。

九、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经验,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继承、弘扬以及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州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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