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2012)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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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玉树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
2012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玉树州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州级储备粮”)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加地方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玉树州州级储备粮的批复》(玉政办函〔2002〕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储备粮管理。
第三条州级储备粮粮权属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条州级储备粮总规模和储存库点、储存品种,按玉树州人民政府相关决定执行。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发改委管理州级储备粮,由州粮食储备公司承担储备任务,储备粮食贷款向州农发行申请,贷款利息及费用由州财政局从州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州发改委:
(一)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州级粮食储备建议,按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落实州级储备粮的品种和布局。
(二)监督检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州农发行下达轮换计划。
(三)核实和处理州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四)调查处理州级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问题。
州财政局:负责对州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拨州级储备粮正常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核销州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等财务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树州分行:根据州粮食储备公司储备粮贷款申请,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州级储备粮经营所需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相应的监督管理。
州粮食储备公司:
(一)严格贯彻执行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负责州级储备粮的安全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帐实相符、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州发改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执行州级储备粮的收储、保管、轮换等任务,及时向州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提出轮换建议。
(五)按照批准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州级储备粮的定期、定量轮换,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
(六)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的监督下,具体组织州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六条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州级储备粮库点单位,粮食储备公司与指定的代储点签定保管协议。支付各库点单位保管费用。
第七条建立健全州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州级储备粮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做到“三符”(帐表、帐帐、帐实相符),“三专”(专仓、专人、专帐)、“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仓库管理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保证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州粮食储备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等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粮食储备,不得变更或顶替。
第九条经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库点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和增加。
第十条各库点单位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储备粮的安全保管,根据州粮食储备公司要求强化奖惩措施,保管人员名单上报州发改委备案。
第十一条州粮食储备公司及各库点单位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按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州级储备粮采取动态管理,储备总规模中应保证总量30%的日常市场供应量,要加快推陈储新。原则上州级储备粮轮换期为6个月,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州级储备粮调进、轮换的品种检测,以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的化验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州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运费、保管费补贴和轮换费用等由州财政“玉树州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青财建字[2002]478号文规定执行。基金有结余时,可视具体情况,参照青财建字[2012]2428号、青粮财[2012]47号等相关文件的补贴经报批后适度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由州财政局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预拨给州粮食储备公司在州农发行开设的帐户上,年终清算。
第十五条州级储备粮的轮出以供应政府救济救灾粮和应急粮、自主轮换等多种渠道实现。
(一)州粮食储备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救济灾粮和应急粮等用粮计划,各库点单位按要求做好供应、出库、结算和解缴等工作。
(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量为储备总量的30%,由州粮食储备公司自行计划轮换,轮换时各库点单位要将销粮款及时解缴至州粮食储备公司,州粮食储备公司负责将粮款交存农发行专户。
储备粮轮出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补库,粮源的采购、价格、调拨、检测等事宜均由州粮食储备公司统一负责联系,并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州人民政府批准抛售储备粮时,抛售差价按出库价和划转价实际差额结算,差价补贴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安排拨付。
第十七条州级储备粮销售期间,州财政局按实际库存量拨付销售期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
第十八条因人力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核实后,上报州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州粮食储备公司必须切实加强对州级储备粮管理,建立责任制度,把储备粮严重短库或发生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库点单位和个人,由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州粮食储备公司及库点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库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储存库点的;
2、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3、未做到“三符”、“三专”、“四落实”的;
4、以次充好隐瞒虚报的;
5、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6、私自更换品种,赊销储备粮及欠短款的;
7、因管理不善,发生短粮,造成损失的;
8、未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的;
9、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严重超过定额损耗的;
10、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的,不能按时完成轮换计划的;
11、发生自然灾害时,挽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12、拒不执行计划及不按时解缴销售粮款,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较大损失指粮食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均按《青海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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