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滨政发[201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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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我市在校车改革、基本公共卫生、公共文化、职业培训等领域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标准,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下列事项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购买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工服务、公益服务、法律服务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3.公共基础设施、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管护服务事项;4.行业规划、资产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审计服务、展览活动、租赁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事项;5.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四)购买方式。
1.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未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2.其他方式。对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可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实施购买。
(五)购买程序。
1.提出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本年度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提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根据本部门(单位)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购买需求等。财政部门审核落实资金来源,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3.具体组织购买。购买主体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购买。承接主体确定后,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4.项目履约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数量。购买主体要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5.项目资金拨付。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和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6.开展绩效评价。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部门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管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资金管理。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要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监督制度。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民政、工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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