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两项制度”,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进一步抓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的落实,在蔬菜优势产区禁止经营所有高毒农药,在粮食、棉花等产区要定点经营,建立购销台账,实名购买。在数量上,夏津、武城棉花产量集中的乡镇每乡镇最多设立1个高度农药定点单位,其余县(市、区)原则上设立2个高度农药定点单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统一储备销售。农业部门设立公益性销售点,对高毒农药集中购销。进一步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规范备案程序,所有备案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备案产品必须在网上予以公布、经营门店予以公开。对没有按照规范程序登记备案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未登记备案的产品,要逐一追查,发现违规产品,严厉处罚。

二、搞好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重点宣传。市政府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培训活动,从源头上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大培训活动采取专家授课的形式,培训范围覆盖所有乡镇和行政村。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标准化提升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乡、村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带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水平。各级农业技术人员要重心下沉,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对重点基地、重点产品、重点病虫害,要全程指导、全程服务,确保万无一失。

三、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保障能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添置设备,强化手段,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按照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市、县、乡、村四级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必须在现有的机构中明确相关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单位,各乡镇也要在现有的机构和编制内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每个行政村要明确一名农产品质量监管员,保证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负责。要尽快建立村级质量监管员巡查队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巡查,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快速处理、排除隐患,杜绝重大事件发生。

四、加强质量监测,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产品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对违法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产品,一定要准确界定问题产品的区域,依法从严处理,并督促相关生产主体限期整改。对故意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要科学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强化机构管理、队伍建设和运行保障,明确职责任务,提升支撑能力,发挥体系作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农产品放心消费。

五、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举报范围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生产主体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销场所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受理举报的单位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六、切实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措施,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对村级质量监管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解聘。对农业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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