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意见

东政发〔2009〕10号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从2009年至2011年,由各级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及安置对象

(一)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

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具体有以下3类:

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岗位。

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岗位。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卫生保洁、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二)安置对象。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二、公益性岗位购买管理

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将岗位空缺情况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类型等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公益性岗位购买数量,由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确定。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统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安置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申请、招收、培训、技能鉴定、调配、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依法同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同录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调整至其他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安置,但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优惠政策。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安置程序。1.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专业,上岗前要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2.岗位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岗位、人数、时间、工资待遇等。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业困难人员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4.推荐上岗。符合单位要求并同意录用的人员,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到公益性岗位就业。5.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就业困难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低不低于1年,最高不超过3年,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岗位的工种、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及时支付录用人员工资,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岗位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期未满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全部由同级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三)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情况填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报表》,报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填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六、加强领导,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着力构建和谐东营的惠民之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就业联席会议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收集和掌握公益性岗位供求信息,组织实施政府确定的公益性岗位购买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到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及时免费发布有关用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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