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借鉴有益成果,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安全生产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及承接主体情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可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实施购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

(五)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单位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

1.提出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依据本年度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坚持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在编制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时,一并提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根据当年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购买需求、绩效目标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财政部门审核落实资金来源,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3.具体组织购买。购买主体和有关购买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购买。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项目履约实施。承接主体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依据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5.项目资金拨付。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及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

6.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六)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所需资金从其部门、单位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本部门、单位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完善监督机制。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ttp://zfxxgk.dongyi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5/12/7/art_9119_98669.html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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