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行动”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我市制定了《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机动车污染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成品油品质保障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清洁能源推广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工业余热利用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全民参与环保行动实施方案》10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确定实施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按照“县(市)区为主体抓落实、部门监管抓督导、企业自律抓达标、齐抓共管治扬尘”的原则,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4号)要求,集中开展各类扬尘污染源集中整治,逐步建立源头防范、过程监理、分类监管、综合防治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到2014年底,施工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场地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全部符合要求;严厉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现渣土处置规范化。
(二)到2014年底,主城区主次道路机扫率、洒水冲刷率、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路机扫率等指标分别达到73%、97%、80%以上,2015年上半年分别达到74%、97.5%、85%以上,2015年底达到75%、98%、90%以上。
(三)到2014年底,各区、济南高新区完成裸露土地绿化任务的50%;2015年10月底,全面消除裸露地面;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四)到2014年底,PM10同比改善15%;2015年上半年同比改善18%;2015年下半年同比改善20%。
二、主要任务
围绕建筑、拆迁、市政、园林绿化、渣土运输、公路交通等领域,以土石方开挖、房屋拆除、道路保洁、渣土管理、裸露土地绿化、物料堆放、石料厂整治等为重点,分阶段、分行业治理,确保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一)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督促各类建筑、拆迁、道路、管线、水利、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施工管理。
(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将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日常道路保洁内容,推广使用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白天进行湿式清扫,夜间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采用人工清扫的道路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防止产生二次扬尘;道路养护单位清挖雨污井,做到清疏污泥日产日清;破损路面及时修复并落实防尘措施。
(三)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运送砂石、渣土、泥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撒漏。从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公安、城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四)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加快破损山体恢复,加强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工作,积极推进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有效防止裸露地面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五)物料堆存扬尘污染防治。各类堆场、露天仓库必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小石料厂综合整治。以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为重点,全面取缔非法石料厂。
三、具体措施
(一)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强化源头防范。一是市环保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二是市城乡建设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合同、开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等环节管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包括临时用地、取土场、弃土场排水及防护措施设计;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单独计列扬尘防护费用并作为招投标依据;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制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否则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三是市发改委、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城市园林、城管、公安等部门在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渣土处置审批等源头环节,对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2.强化过程监管。市城乡建设委要强化措施,加大施工工地监管力度。2014年11月30日前,建立完善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台账,摸清底数,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土石方开挖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2014年底前,新增建筑工地要在开工建设之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重点对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在建施工工地实行全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并与市城管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同时在全市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督促工程监理单位把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实现监理工作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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