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发〔2013〕10号
颁布日期:201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市(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六、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市(出访)、休假。特殊情况时,由市长安排其他市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市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市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住管好,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二、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市级网络问政平台,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的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等信访事项。

三十九、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市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及有关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济宁军分区首长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安排部署需要部门之间协作的专项工作。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十五、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四十六、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运转,由分管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一、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市长审定。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将通讯工具关闭,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十三、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宁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处理

五十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五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六、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八、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五十九、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

六十、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内容,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核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发。

六十一、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

(三)上级文件内容已十分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措施的。

(四)对省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五)属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的。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凡属一般性工作安排,能够在短期内落实办结,不涉及新的政策内容,部门职责权限明确的,不印发会议纪要。

(七)领导讲话、各类协议。

(八)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领导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九)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组成人员会议的通知。

(十)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自行调整。

六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代拟文稿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六十四、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市党政协同办公管理系统传输。全面推行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公报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十章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六、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省、市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七、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实行联合督查机制。

六十九、市政府督查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分工及市政府为民所办十件实事。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七十、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通知承办部门。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现场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阅示。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并获批准。

七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每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2个月,至少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战略重点、任务目标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下达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指导、协调所分管部门紧密结合实际,落实调研任务。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主持制定调研方案,带头搞好调研分析;各协办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限要求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要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工作餐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

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八十三、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十四、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方接待工作的规定要求,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接待标准。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外宾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访,以及在我市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合作项目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拟定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以便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工作。

八十五、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交市政府集中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已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分管副市长可视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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