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字〔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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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解决我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技术水平欠缺等突出问题,引导社会优势技术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强化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力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由政府向社会力量出资购买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现状评价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探索建立起“政府按需出资,专家尽责服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落实整改”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工作方法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向社会专业技术力量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主体内容、运作程序及有关工作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向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二是向专家个人购买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专家;长期从事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研究等工作,在本地有工作机构;具有安全生产学术理论研究能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内容
1.风险评估。工业产业园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对周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估,评估其对周边单位和人员形成的危险影响程度,形成评估报告。
在以上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一次对整个工业产业园区的风险评估,找出园区内可能引发的各类事故,对其严重程度进行预测,对整个园区应急响应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重点防控目标,提出应急响应措施。
2.现状评价。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按要求应当每3年依法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汇总有关企业现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安全检查实际,总结分析行业安全管理情况,形成行业安全管理现状报告。报告要涵盖整个行业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中的好做法,行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需要重点监控的企业,下一步的工作举措等。各行业的现状报告,也可由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编制,编制后报本级政府安委会。
3.隐患排查。隐患排查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31号)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工作特征,每年对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开展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隐患排查。
4.技术支持。由于日常执法检查涉及行业的多样性,以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的突发性,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支撑的,有偿聘请专家辅助相关工作。
5.其他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事项。
(三)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运作程序
购买主体每年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计划,由安监部门提出草案与财政等部门会商后,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列入预算;对突发应急性事项,可以一事一议,由安监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购买相关服务。安全生产服务购买计划确定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可通过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中介;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项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中介。除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外,购买主体可以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个人进行有偿服务,专家服务费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专家的实际服务情况付给报酬。
购买主体在确定承接中介后,应及时与承接中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加强对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督导中介机构建立有效的专家服务责任制,强化专家的责任意识,确保专家尽职到位,对开展的服务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应对承接中介机构及专家个人的服务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强化对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管
1.建立隐患督导整改机制。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后续工作,对中介机构和专家在技术服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甄选、识别,按辖区和行业进行分类,逐一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将隐患按行业分类后送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督导企业整改。适时召开隐患整改督导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和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隐患整改跟踪销号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依据,针对中介机构和专家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履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一般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经相关单位复查后销号;重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挂牌部门共同复查通过后,提交书面销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负责人应分别对重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的销号报告签署意见。
3.确保企业落实整改机制。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借助安全生产服务中介的技术力量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针对提出的隐患要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的督导,隐患治理实行“三不放过”制度,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执法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对于重大隐患和屡查屡犯或拒不整改的问题,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依法查纠违法行为,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鼓励创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积极谋划,根据各自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有序稳妥推进。同时,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二)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认真履责,齐抓共管。在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要严格中介承诺事项的服务责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对服务中介的约束管理,确保部门、专家、企业形成工作合力,集聚资金、技术、执法等方面的优势,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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