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2〕79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2〕79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发〔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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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2〕79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9号)精神,从根本上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市政府确定于2013—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矿山规模化开采,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矿山安全标准化率达到100%,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下列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或被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下列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未分台阶(分层)形成一面墙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未采用轮锯轨道开采工艺的;
3.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4.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5.矿山在2013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地下矿山在2013年底前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且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7.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8.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下列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企业限期予以关闭:
1.到2015年底前,达不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2.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露天矿山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3月到4月)。各县(市、区)要迅速将本方案精神传达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并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对照标准确定不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名单,制定明确的工作措施,全面部署整顿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5月到2015年2月)。各县(市、区)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供电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对照整顿标准采取取缔、关闭措施,全面开展整顿。市安委会组织督查组,督导矿山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市安委会每年都要召开矿山整顿工作现场观摩会,组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交流学习。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3月到6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进行验收,并总结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做好省政府对我市整体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整顿关闭计划
省安委会在《2013-2015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中给我市下达的关闭矿山企业数量为80家,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已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关闭计划,确保本辖区内所有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关闭取缔。
六、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把矿山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批关口,严防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进入市场。
(二)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整顿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措施;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或证照不全的矿山,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跨矿种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组织专业人员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调查、处理为非法矿山提供爆炸物品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暂停供应爆炸物品;查处妨碍执法的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营业执照,依法注(吊)销关闭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六)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七)供电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管理,严禁对非法采矿点供电;对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拆除切断电源、供电设施,停止供电。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合执法,确保我市矿山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要对矿山企业认真排查摸底,对需要采取取缔、关闭措施的矿山,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矿山整顿标准,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行政管理、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认真落实吊销、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工作措施,确保整顿到位。
(二)严格开采标准,推进矿山规模化。在矿山整顿工作中,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严格执行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促进我市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顿工作效果。各县(市、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责任明确到岗到人。要加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关闭后矿山的监管,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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