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10〕14 号
颁布日期:2010-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临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

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43号),落

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推行出

口农产品区域化管理的意见》(临政发〔2008〕34号),进一步

提高我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现

就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市是农业大市。加快推动我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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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对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对我市来讲意义更加重大。而产品质量安全则是农产

品出口的生命线。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国内外各界高

度关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发达经

济体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更加严格;国内消费观念更新,

消费层次升级,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更加迫切,提

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体

现。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

作”的工作机制,对出口农产品各环节、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

管,在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基础上,推行以企业

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的

“五位一体”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发展模式,逐步建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争取

用三到五年时间,逐步建成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在示范

区内建立规范的化学投入品“供、销、用”链式服务系统,农产

品出口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质量安全标准,实现“投入无违禁,

管理无盲区,源头无隐患,出口无障碍”的示范效果。

二、体系建设

(一)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出口花生、大

蒜及其制品要分别依据《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技术规程》、《出口大

蒜质量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种植、加工和出口;其他类农产品要

依据国际标准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标准、规程组织种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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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出口。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合作化组织、农业

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

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有机认证等体

系认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

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用先进的管理体系和

科学的技术规程指导规范示范区农产品种养、生产加工、出口的

全过程,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标准

化建设推进计划,促进示范区基地连片开发、标准化建设。

(二)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

品的控制,严格实行农业化学投入品准入、专营、专供、专用综

合管理,把住源头第一关。各县区要建立专业队伍,根据出口目

标市场的质量检测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化学品的销售渠

道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打击和取缔违禁农业化学品销售;建立起

县(区)、乡、村直供的三级农业化学品的专业配送体系,保障

销售渠道无违禁农业化学品销售。建立完善、有效的《示范区农

业化学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

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把违禁农业化学品挡在门外。向社会公告

《示范区农业化学品禁用、限用、和准用名单》,明确允许使用

范围和禁止使用产品。公布《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使用规范》,

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规范用药。检验

检疫部门负责指导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台账,

严格记录生产环节投入品使用,形成农业化学投入品“供、销、

用”全程链式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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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出口农产

品编码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出口企业为主体,在产地环

境、种植、养殖、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

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各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

收集记录各环节、各关键点、各岗位信息,建立横向的追溯体系;

实现纵横链接的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信息可

查询的覆盖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可追溯体系。以经营企业

为主体,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

溯体系。建立完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提高出

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四)完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预警体系。建立健

全乡镇、企业、区域监测中心和检验检疫中心的自检自控、检测

和监管监控体系,整合检测技术力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检测中

心申请国家认证;用各种技术检测手段覆盖田间、基地、生产加

工、出口的全过程,把好每一环节、每一关口。农业、畜牧、渔

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防控计划和

实施方案。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收集、汇

总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各监管部门根据

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对农药、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

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并采取相应纠偏措

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机制,有效应对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广泛开展示范区企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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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律教育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建立示范区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

系档案,定期收集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诚信信用等级;

检验检疫、海关部门据此作为评定A类企业的评判标准,工商、

银行等部门作为信用升级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诚信企业予以表

彰,对因失信造成出口食品农产品被国外通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

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逐步建立起示范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六)建立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体系。示范区要注重统筹两个

市场,提高我市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要以出口龙头企业

为载体,引进现代先进种植加工管理技术,加大自主研发能力,

培育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出口品牌;广泛积极主动参与欧

美日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介活动,提高我市优质特色农

产品国际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巩固扩大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高

端市场份额。发挥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势,鼓励和引导区内

生产加工企业与超市适销产品对接,优质优价拓展国内中高档市

场。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主动与示范区开展全面合作,在示范区建

设种养基地,到示范区采购优质农产品,发挥销售网络、配送体

系、信息反馈、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摆上

人民群众的餐桌。认真加强示范区与流通企业的信息对接平台建

设,用信息化促进提升示范区发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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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

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县区

政府对本区域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负总责,政府主要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成立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出口农产品质量

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固定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健全工作

机制,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建立监督责任制,并对职能部门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全力推进本区域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示范区建设。

(二)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的部门合作推进机制,形成推动全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建设的强大合力。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

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

用的管理和指导。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

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生产企业农产品原料

基地的备案和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通过实施监控计划及

时发布出口农产品警示通报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

调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和标准化、

计量工作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及流通环节监管。农业

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监测,与环

保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负责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商务部门

负责内外贸销售体系建设,流通领域可追溯体系建设,并加强与

国际商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促进农产品出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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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出口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检测实验室、出口

基地、品牌、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国外注册认证、专业培训、

反倾销应诉等的支持力度。检验检疫、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为

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和信息服务,建立示范区出口农产品报

检通关快速服务通道,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和通关手续,减少抽检

频次和抽样数量,降低口岸查验比例。

(四)加强督察考核。市、县区领导小组采取日常督查与半

年和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县区和部门建设出口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工作开展有力、贡献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甚至引发突

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

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全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

范区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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