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来源
3.3信息分析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4.2启动应急响应
4.3现场指挥
4.4基本应急
4.5扩大应急
4.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善后处理
5.3社会救助
5.4保险
5.5事件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物资、设施、抢险队伍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证城市安全供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标准卫生标准GB5749-2006》、《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1.3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主要指造成5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突然发生、事态特别复杂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主要指造成3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突然发生、事态很复杂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主要指造成1万户(含)以上3万户(不含)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突然发生、事态复杂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主要指造成1千户(含)以上1万户(不含)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城市公共供水,需经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供水突发事件。
1.4.2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的自然、战争或人为因素使水质受到污染、供水设施与设备严重故障或损坏以及水源严重不足等情况,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4.3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成立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通讯管理局、青岛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城市供水企业等。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作为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承接突发事件报告;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建议,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城市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1.2各区市政府应当成立本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指挥部,并根据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专业组。专业组的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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