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山领域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加大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力度,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矿山企业准入门槛,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要求配备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任命文件或聘书,明确岗位职责。要设立矿山技术总负责人,成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应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评价机构或大专院校签定技术服务协议,确定技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责任义务等,提供安全技术服务,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必须配齐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二)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要按照生产实际需要,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的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经培训合格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安全检查人员。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责,行使独立的安全隐患检查处罚权,负责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销号。要建立独立的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配齐调度员,严格执行矿山“调度员行使十项应急处置权”、“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在我市非煤矿山企业施工的队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市安监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施工队伍,一律不准组织施工。矿山企业要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外来施工队伍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严禁转包工程。鼓励地下开采矿山企业使用自有施工队伍。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机电设备产品采购要实行招投标,确保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山机电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五)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制度,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班组日查、区队周查、矿月查”和提升系统“班检、日检、周检、月检”规定,全面排查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六)加强基建矿山管理。基建矿山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时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确需延长建设期限的,要由原设计单位说明原因,报原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基建矿山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严禁以采代建。对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供应生产所需爆炸物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七)加强铁矿石洗(选)矿和尾矿库管理。采用湿式排尾技术的企业,要按要求建设和使用尾矿库。新建尾矿库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鼓励企业应用干式排尾技术和尾砂综合利用技术。对采用干式排尾技术,尾矿产生量较大的铁矿企业,要按设计生产能力和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可存放不少于月尾砂堆放量的中转场。
(八)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地下开采矿山要尽快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2013年6月底前,所有地下开采矿山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有关证照,予以关闭。
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今年开始,新建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新建露天建筑用石材矿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建筑用花岗岩矿必须达到3万立方米/年以上,页岩矿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露天铁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以上。所有新建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由省安监部门审查核发。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立项。
(二)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核定能力和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资源储量丰富确需进行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对《采矿许可证》载明规模小于10万吨、生产年限少于2年、开采主体不明确及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露天采石企业,予以关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要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四、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非煤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煤矿安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基建矿山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要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矿用机电设备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的管理,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矿山生产环节。
(三)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相互抄告,并抄报煤监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要及时收回或暂扣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请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矿山安全存在的问题。认真执行县(市、区)领导干部每月一次下井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隐患。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进一步加强力量、明确职责,使之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三)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以“打非治违”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超层越界开采、非法选(洗)矿、非法排尾、非法运营尾矿库等违法行为,督促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生产建设行为。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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