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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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意见
威政发〔2013〕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得设立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不得设立前置审批。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到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二)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引导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正确处理政府上下层级的关系,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合理界定政府层级间管理权限和职责配置,推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下放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或授权委托管理。
(四)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持续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坚持权责一致,科学合理划分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推动更好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将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解决职责交叉、职能分散、权责脱节、边界不清等问题。
(五)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稳步推进改革发展创新。坚持统筹协调,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相结合,与健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相结合,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以优化环境、激发活力为导向,侧重解决当前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国家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省出台实施细则后,研究提出我市落实意见,集中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改进和完善对投资活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逐一核对清理,其中涉及取消市级审批事项的,坚决取消;下放到市级的,依法规范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下放到县级的,及时下放;市、县级均可审批的,能下放到县级的也要下放。密切关注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向,及时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及年检、备案等事项。规范审查转报事项,对审批权在省级主管部门以上的事项,非法定要求市、县级部门初审的,不得擅自增加初审环节;法定或上级部门要求初审的,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等,并依法规范相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改革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试行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个体工商业户“免登记”范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自2014年起,取消各类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规范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理顺和完善内贸流通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市工商局、编办会同市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商务局、贸易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5.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联审联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方式,对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实行联审联批,整体项目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配套、中介服务等,一并纳入规范。(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6.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梳理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目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和标准化运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首问负责制,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制度。改进网上审批手段,完善市直各部门之间、市和各区之间同步审查机制和协商办理机制,探索推行市、县、镇之间三级、两级联审联批,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减少和规范行政管理事项。
1.加大扶持资金管理力度。省级财政下放的补助、贴息项目,未明确要求由市级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能下放到县级的一律下放。对上级切块分配的区域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按上级要求投向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特色产业园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对市级补助、贴息项目进行梳理整合,能下放的全部下放,同时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在编制2014年度财政预算时,取消已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对不适合保留的市直部门分配的下级对口部门业务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补助项目进行清理,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使用方向一致,扶持对象相同、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进行整合,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审查制度,明确部门、单位财务管理责任,更好发挥会计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特别是“三公”经费公开。2014年公开市级(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环翠区、乳山市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清理各类收费项目。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凡是上级已取消、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规定执行;对省授权市级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能降低收费标准的降低收费标准;对国家、省设立由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停收的停收,能缓收的缓收。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将取消、免征、暂停、降低标准征收及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加强对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市财政局、物价局会同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4.精简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室字〔2013〕51号),实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制度,严格审查各类项目,严格活动经费审批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优化政府职能配置。
1.积极稳妥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2014年3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推进,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市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任务。(市编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本着成熟一批、进驻一批的原则,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户外广告租赁拍卖、政府特许经营、司法拍卖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5.启动并完成本轮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市、县两级事业编制以2012年年底总额为基数只减不增,严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进人、违规进人。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轮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6.动态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根据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修订相关部门职责规定,提出机构编制调整精简意见。(市编办负责)
7.清理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对市政府现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凡工作任务相近、成员单位基本相同的予以合并,多年未开展工作的、承担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相关职责已明确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予以撤销。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改革完善社会组织体制机制。
1.逐步推进行业协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激发协会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试点一业多会。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加强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继续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丰富群众文体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研究制定我市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2014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我市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农业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完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1.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强化宏观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全市经济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提出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出台年度全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改革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贸易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总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公众监督的新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竞争。2014年启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机制调整理顺工作,探索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执法机制,提高查处大要案件能力。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案件。2014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执法行动,重点遏制医药购销、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违法势头。(市工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贸易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运营、处置、收益收缴等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市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4.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编制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框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大力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加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认真落实《威海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进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规范公开供水、供电、供热、燃气、交通、电信等公益性服务行业的办事内容和程序,2014年3月底前编制出台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健全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法制办、编办和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
5.加强商务诚信建设。2014年5月底前建立商务诚信建设推进机制,加强商务信用监管,重点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进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人事管理、出入境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档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制定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市商务局、贸易办会同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强依法行政。
1.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进展情况,集中提出所涉及的市级规范性文件修订建议。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健全行政违法预防预警制度,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的意见,防止违法行政行为产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行政复议集中审理工作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问责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市法制办、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加快科技防腐体系建设。完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启动威海行政权力阳光工程,全力打造阳光权力、阳光资金、阳光交易、阳光公车、阳光民生、阳光监督、阳光论坛等平台。(市监察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靠前调度,督导任务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二)抓好工作衔接。各市区政府(管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各自实际,于2014年3月底前研究出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框架意见和具体措施。要确保政令畅通,对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搞好承接,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管理;对明确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明确主体责任,避免不当干预;对需要规范的项目要及时规范,完善管理机制。要坚持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围绕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和推动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特别是省级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全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全市小城镇建设示范培育等“扩权强镇”活动需要,把该放、宜放、能放的权力下放或授权委托镇(街道)行使,进一步激发基层发展活力。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切实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编办、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办建立联合专项督查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跟踪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根据任务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对各市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及市直部门落实分工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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