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朔州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09〕78号
颁布日期:2009-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朔州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9年朔州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2009年朔州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山西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6号)精神及“安全生产年”部署要求,进一步消减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就2009年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预防、积极建设的原则,以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更加优质、高效的道路安全通行保障服务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入排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科学治理,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辖区内所有道路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7月底前,完成对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进行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和治理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

(三)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

(四)每个县(区)建立1至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尽快治理到位。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2009年,各县(区)要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排查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情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排查交通设施缺失,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和黄闪灯等其他安全设施缺失等隐患。排查交通设施设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重要交通集散点交通诱导指示标志缺失,辅助标志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交通标线不符合正常行车轨迹,人行横道两端有障碍物,路口信号灯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以及交通设施损毁等隐患。

(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过镇村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保护行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设置了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上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有无相互矛盾;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四、工作步骤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排查阶段(6—9月共四个月)

1.6月、7月期间,按照省、市、县三级督办排查标准,完成全市辖区内国道、省道的排查建档和建台账工作。

2.8月、9月期间,按照省、市、县三级督办排查标准,完成全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的排查建档和建台账工作。

3.排查工作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资料和省、市、县三级督办排查标准,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排查。

4.排查期间,公安交管部门要运用交警信息平台,逐一建立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以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或相关视频资料等。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公路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5.排查结束后,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治理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督办等级,9月底前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

(二)第二阶段:整治阶段(8—10月共三个月)

1.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8月份开始至10月底,集中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

2.从9月份开始至10月底,集中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

3.治理的路段,公安交管部门和责任整改部门要将整改过程的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存入安全隐患路段档案。

(三)第三阶段:综合验收阶段(11月)

排查治理结束后,由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

1.是否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是否制定了本辖区、本部门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3.是否建立健全了排查治理档案和基础台账;

4.是否按工作步骤开展了排查治理;

5.是否按时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排查整改建议;

6.是否完成了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7.是否按规定时限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信息。

(四)总结上报阶段:(12月1日—12日)

验收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于12月8日前将本辖区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2日前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朔州市2009年度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五、工作职责

1.排查职责

在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直属交通警察大队以及各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朔州公路分局、各县区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市交通局和各县区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市城建局和各县区城建局参与),安监等部门(市安监局和各县区安监局)视情况予以配合,对本行政区的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其中,《方案》第四项“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中二、三、四、五点由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的秩序部门负责落实,一、四点由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落实,并分别对应建立“隐患路段基础台帐”和“事故多发路段档案”。

2.治理职责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的原则,认真组织治理。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交通局、朔州公路分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公路、交通、城建等部门,整合各类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

3.督办职责

省级安全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安全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安全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领导组和办公室,明确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以及工作职责,精心部署实施。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治理规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三)加强信息报送。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汇总、整理、上报工作。7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情况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从7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各县区要将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相应的分级督办建议进行汇总,填写《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帐》(附件4),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认(拟列为省级督办的隐患路段,请一并报送照片和详细说明资料)。同时报送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5);9月25日和10月25日前,报送季度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和治理总结;12月12日前,报送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联系电话:0349-2169919;

传真:0349-2169944。

附件:1.《省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2.《市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3.《县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4.《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帐》

5.《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附件1:省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一、易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

2007年以来,在公路(含高速公路)2公里范围内,或城市道路立交桥区、环岛、弯路、路口、人行横道和主辅路出入口等区域发生3起以上交通死亡事故,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或区域:

(一)急弯路段

1.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2.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二)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三)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I>5.5)。

(四)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L<150米,三级公路L<80米,四级公路L<60米)。

(五)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段。

二、易发生规律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

2007年以来,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路段。

附件2:市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2007年以来,在公路2公里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城市道路立交桥区、环岛、弯路、路口、人行横道和主辅路出入口等500米范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或区域:

(一)急弯路段

1.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2.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二)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三)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I>5.5)。

(四)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L<150米,三级公路L<80米,四级公路L<60米)。

(五)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段。

附件3:县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2007年以来,在公路2公里范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或城市道路立交桥区、环岛、弯路、路口、人行横道和主辅路出入口等500米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交通事故,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或区域:

(一)急弯路段

1.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2.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二)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三)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I>5.5)。

(四)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L<150米,三级公路L<80米,四级公路L<60米)。

(五)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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