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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并政发〔2011〕51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并政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基础上,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专家审核、遴选,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核定南坪头遗址等109处不可移动文物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抓紧划定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作并竖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根据文物保护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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