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

为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扭转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根据省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非法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坚决取缔;证照手续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停产整顿;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淘汰一批生产力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矿山企业,非煤矿山总数压减到120个以下,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庞胜奎(市国土局副局长)

褚玉平(古交市副市长)

张磊(娄烦县副县长)

王春龙(阳曲县副县长)

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

董良(小店区副区长)

李卫平(迎泽区副区长)

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

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

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

成员:曹玉田、武世光、薛升、王明明、苏天存、王文义、范扣民、李永健、尹小平、马海明、董文生、王力学、曹银怀和各县(市、区)国土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督处,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豹(兼),副主任由曹玉田、马增荣和各县(市、区)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市、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组织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和各县(市、区)有关监管人员及专家技术人员组成3个市、县(市、区)联合检查组,对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下列非煤矿山,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4.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二)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3.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的;

5.危及其他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三)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批准、核准、备案非煤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批准、核准、备案,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安监部门和国土部门收缴;

3.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关闭矿山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非煤矿山报告单》,恢复对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

6.作出关闭矿山决定5日内在当地媒体发布关闭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颁发证照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民用爆破物品需求量),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对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立即停产,按照批准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非煤矿山,吊销相关证照;属于整合主体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六)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登记造册。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或备案)、选址、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采掘系统、排渣场和地面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露天矿山开采的台阶高度、安全平台、边坡管理及排土场、防洪设施和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采空区上部塌陷区范围内、排土场下游是否有工业设施和居民区,是否采取了搬迁、人员撤离等相应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现象。

5.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部门和责任人。

6.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7.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

8.是否建立了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整体布局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是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化活动。

(二)对政府和部门的检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本县(市、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将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非煤矿山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非煤矿山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整

1.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对未依法取得证照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非煤矿山,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列入停产整顿名单,依法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列入正常非煤矿山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将三类非煤矿山名单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县联合检查分类整治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非煤矿山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经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依法追究非法非煤矿山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非煤矿山名单,检查组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区别情况对其提出限期停产整改或关闭意见。限期整改结束后,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分管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组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对每个非煤矿山进行检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限期整改;虽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检查组对所检查的非煤矿山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公布。

六、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和依法实施关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监督检查本地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非法采矿或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和非煤矿山企业地面工业设施用地审批;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查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违法用土地行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证照过期非煤矿山,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许可证》管理,维护非煤矿山社会治安秩序,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实施监管。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九)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电力供应,依法终止违法非煤矿山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市属企业搞好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单位、责任人。

各非煤矿山企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检查前要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检查期间严格检查程序,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或违法行为,立即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发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检查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好的经验作法,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人员、经费到位,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非煤矿山摊派。

(五)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检查组和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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