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12〕12号
颁布日期:2012-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忻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从事非煤矿山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

(二)凡是我市境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非煤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晋安监管一字〔2011〕29号),建设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装备设施可靠、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方法科学、生产秩序规范、员工素质过硬的标准化企业。

(三)加快非煤矿山的标准化建设步伐。每个矿井必须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范的开采设计,并报安监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已经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开采设计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必须限期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标准,否则吊销证照;因开采设计不合理,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需变更设计的,经专家、设计单位、市(县)安监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充分论证,对照标准化矿井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编制合理的开采设计或设计变更,报安监部门审批。

(五)着力提升开采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每个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生产和施工。必须采用安全、高效、科学、合理的正规化采矿方法。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上,矿体厚度在4米以上的矿山,要使用中深孔穿爆,台车作业进行采掘,逐步淘汰浅孔穿爆、手持式钻爆的采矿工艺。矿石(渣)铲运要使用井下铲运台车铲运。运输要采用矿用运输设备运输,有条件的矿山要尽量采用重力运输。

(六)排土、渣场应设置监测系统,定期对排土、渣场进行监测。排土、渣场应定期进行危险等级评定,并根据危险等级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排土、渣场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七)所有矿山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完善防治水措施,落实水害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完善的排水设备设施。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和作业。

(八)所有非煤矿山必须选用矿用机电产品。新建的地下矿山必须建设六大系统,并与新矿井一起投入运行,已建成的矿井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九)加强井下巷道的支护,井下所有巷道都要按照设计进行支护。

(十)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参数留足矿柱,保证利用期间的的稳定性。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逐步加大对采空区的治理力度,积极推广充填法采矿技术。

(十一)要严格落实矿产企业资源整合规定,整合后的矿山,必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分系统设计、分系统施工。

(十二)每个矿井都应加强地质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精神,允许勘探程度低的非煤矿山进行生产矿井地质勘探和水平延伸地质勘探,但勘探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报安监部门审批。严禁以掘代采、以探代采。

(十三)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自己的矿山采掘队伍、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加快实施人才提升工程,企业除了每年要招收专业院校的毕业学生外,还要委托有关大专院校培养矿山急需的地测、采矿、机电和管理人员,同时要通过加大对特殊工种和全员的培训,多渠道、多方位、多方式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

每个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每名在非煤矿山企业务工的外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暂住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每年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培训,否则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十四)每个项目的施工工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按照设计规模每吨一元)。

(十五)严格企业用工管理。非煤矿山的采掘和施工,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严禁没有相应矿山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非煤矿山的工程和采掘。凡在我市从事非煤矿山的采掘和施工的外包企业,每个项目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参加有关培训活动。

二、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规范提升一批。经过“三同时”审批的,具备其他相关手续的,经过整改可以达到延期和办证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十七)集中排放一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几个企业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的干堆尾矿库,共同使用。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集中统一排放。(1)选矿采用干排技术的;(2)已经安全许可,难以延期的;(3)经过“三同时”审批手续,达不到办证条件的;(4)对矿粉精加工企业建有沉淀池的。

(十八)关闭淘汰一批。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一律闭库;虽经“三同时”审批,但在批准建库三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限定时间内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限期闭库。

(十九)尾矿库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操作证,严禁未经培训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尾矿库的生产和经营。严格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尾矿库的尾矿工、管理人员必须每年轮训一次。

(二十)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每个尾矿库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十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以及带病运行。每一个尾矿库,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调洪演算,对防洪设施的排洪能力进行复核,对防洪设施要进行详细的检查。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子坝的堆筑,坝体上升到规定高度要进行稳定性勘探分析。

(二十二)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有关矿山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的设计、建设、监理工程。外省(市、区)来我市进行尾矿库勘察、建设、施工、监理的企业,必须到市安监部门备案。

已经许可的尾矿库,下游3公里之内有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每年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原设计的基础上要加大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必须开挖排洪明渠或增加排洪涵洞,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十三)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标准实施闭库治理,各有关部门严禁向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其选矿厂提供生产条件。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利用。除批准新建的矿山外,今后不再设立新的选厂、尾矿库项目。

(二十四)对关闭的选厂、尾矿库,电力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提供土地,工商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银行部门不得为其贷款,运输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输条件。

三、加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的综合监管,理顺非煤矿山、尾矿库(含选厂)的行政审批关系,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要针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要时段、重大问题,制定专门的检查计划,保证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乡镇安监站每旬至少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巡查一次;县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必须完成执法计划;市级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和大型非煤矿山以及列入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对其它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每季要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对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必须完成执法计划。

国土部门负责非法非煤矿山、尾矿库以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乱排、乱放尾矿、矿渣等行为的监管。

(二十六)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和整改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资金“三落实”。

(二十七)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按照有关要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有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还应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八)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谁提供,谁负责。

(二十九)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三十)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三十一)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

(三十二)每个非煤矿山企业(含选厂、尾矿库),必须履行职业健康“三同时”手续,并取得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验收的批复。

(三十三)非煤矿山企业(含选厂、尾矿库)应对新招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十四)上述规定适用本市黑色、有色、贵金属矿山企业。

(三十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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