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41号

忻府区、定襄县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高效、便简服务市场主体,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08〕93号)等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店名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店名牌匾、标识,以及利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设置各种提示、警示和指路性标识。

第三条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店名牌匾、标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忻州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管辖责任区内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责任区内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街区景观内店名牌匾、标识色调、风格的规划工作和超过牌匾、标识以外的外立面装潢的审批工作(街区牌匾、标识规划要向社会公开)。

市工商局负责店名牌匾、标识内容的审核工作,要文字规范、内容健康。

第五条设置店名牌匾、标识应符合本市市容市貌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街区景观规划要求,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用字规范、图案清晰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六条设置店名牌匾、标识的单位(个人)应向责任区内管理部门申报。

(一)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管理部门依申请向当事人提供牌匾、标识规划;

(四)申请人按规划要求施工,接受管理部门监管。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设置各类店名牌匾、标识: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等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遮挡窗户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五)利用玻璃窗、玻璃幕墙设置电子显示屏。

第八条单位(个人)设置牌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牌匾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匾”,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牌匾:

1、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牌匾;

2、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3、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组合式牌匾。

(二)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经营的固有牌匾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在不影响街景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第九条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牌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4米以下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4米至18米之间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应当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字体高度限定在1.2米至1.5米之间;

(三)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应当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字体高度限定在2米左右;

(四)牌匾的支构架应当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不外露。

第十条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并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建筑物立面上。

第十一条市区道路上设置的各种标识,采用照明材料或采取其他发光形式的,夜间照明亮度应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驶。

市区道路、公共场所等处设置指路性标牌、标识的,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置立式标识。

第十二条单位(个人)应加强对店名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店名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清理、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应对设置的店名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因设置单位(个人)管理不善导致店名牌匾、标识倾倒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属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一)未按规划标准设置店名牌匾、标识等设施的;

(二)店名牌匾、标识等设施不牢固安全、不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

第十五条店名牌匾、标识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在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