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要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改革创新。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公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是社会能办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二)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竞争择优。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
(四)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可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在前款范围内确定。
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下,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且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但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九条通过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支持,但要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但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残疾人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决策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也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以现有政府采购平台为依托,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六章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第十七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是反映各单位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的时候,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年度中新增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根据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购买预算、资金来源、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评价方法等),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采购资料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项目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对照承接政府职能和服务资质的社会力量目录,核准采购方式。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的社会力量。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对社会力量履行合同情况验收合格后,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支付程序,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审
第二十二条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审。
第八章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负责修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等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负责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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