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阳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市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阳泉市人民政府成立阳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阳泉军分区参谋长、武警阳泉支队参谋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阳泉公路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阳泉供电分公司、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对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指导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对危及所监管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做好遇难人员尸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参与灾情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灾区民房倒塌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的保障落实,并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建筑物业主单位,委托相关具体具备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建筑物损坏程度的评价及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负责组织协助灾后重建法人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重建工作;涉及灾后建筑物及重建工作相关事宜,遵守属地管理的相关原则开展。
市交通运输局、阳泉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对影响公路正常通行及其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所属国营林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并开展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与省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督促煤炭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规划局:负责灾后重建时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震情情况通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对现场的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阳泉供电分公司:负责公司维护范围内损坏供电设备的修复,协调非供电区域供电设施损坏的修复,确保灾区应急救援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用电。
阳泉军分区: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武警阳泉支队: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北京铁路局阳泉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通信部门(移动、联通、电信):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市、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判断灾害灾情的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2.4.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阳泉军分区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阳泉公路分局、武警阳泉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事发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4.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阳泉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阳泉公路分局、市气象局、阳泉供电分公司、通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阳泉公路分局、市地震局、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4.7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4.8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房屋建筑结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街办)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街办主任)、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预防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四个级别,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和很高,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由当地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对公众发布。
3.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3.3.4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省政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应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5.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3灾后重建
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应急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应急物资、装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保障
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6.5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6.8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责任与奖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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