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分析2012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根据2013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5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6)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事故起数为零

其中:煤矿重大以上事故起数

(3)特大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17项,相对控制指标5项。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包括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重点工作包括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

(三)对市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落实到市直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企业。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分解;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运城公路分局负责公路建设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铁路护路联防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邮政局负责邮政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单位也要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5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四)对有关市营以上企业的考核指标

对有关市营以上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对市营企业所属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各县(市、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本行政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旅游局、市铁路护路联防办、市农机局、运城公路分局、市国土局、市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办公室等16个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满分100分,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各占50分。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0;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0。两项得分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计入县(市、区)、开发区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简称重点行业,下同)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

(3)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否决意见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报市政府安委办。

2.市直有关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决或扣分。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重点行业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业发生1起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市直有关单位予以否决;对事故单位负主管责任的市直有关单位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市直有关单位及其二级单位同时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二级单位予以否决,对上一级市直有关单位在考核得分中扣5分。

四、奖项设置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市考核办,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为安全生产优秀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其中奖励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2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1万元)。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不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营以上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

(五)对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15名),每人奖励0.5万元。

(六)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七)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50个)和先进个人(80名),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0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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