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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石灰岩等七类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运政办发〔2010〕13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石灰岩等七类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和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非煤整合发[2008]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石灰岩等七类矿种采矿权价款执行下列标准:
1、建筑用石料:0.45元/吨;
2、水泥用、熔剂用石灰岩:0.80元/吨;
3、白云岩:1.67元/吨;
4、纤维石膏:1.50元/吨;青石膏:0.55元/吨;
5、石英岩:1.20元/吨;
6、脉石英、长石、重晶石、麦饭石、石榴子石:2.00元/吨;
7、饰面用大理石、花岗岩、辉绿岩:10元/立方米;
县级管辖的河砂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各县(市、区)组织评估审定,报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施行。
上述标准只限于在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使用,其余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的矿种均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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