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工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工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工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5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信部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关于下达2012年度工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晋淘汰字〔2012〕1号)要求,结合2012年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实际,现将2012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与任务
2012年,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涉及郊区、潞城市、屯留县、壶关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7个县市区18户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施设备23座(台、套),共淘汰落后产能491万吨。
钢铁行业:淘汰1座高炉,淘汰炼铁产能10万吨,涉及1户企业。
焦化行业:淘汰5座焦炉,淘汰焦炭产能229万吨,涉及5户企业。
水泥行业:淘汰5座机立窑和10台磨机,淘汰水泥产能250万吨,涉及11户企业。
铁合金行业:淘汰2台硅铁矿热炉,淘汰铁合金产能2万吨,涉及1户企业。
二、淘汰标准和时限
2012年9月30日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项目要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不得恢复生产和转移。
三、工作要求
5月30日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相关企业名单。
10月10日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列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组织现场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报送市经信委。同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
10月30日前,各有关县市区将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市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废毁落后生产设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工作,落实奖惩措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拆除落后生产设备。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淘汰名单下达后,各有关县市区要立即对企业下达落后生产设施淘汰通知书,限期淘汰。对逾期未拆除、不积极组织拆除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果断采取“六停”(停水、停电、停气、停运、停贷、停证)等强制性措施,组织实施强制淘汰和关停落后产能工作。二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文件下发日起,每月30日前报告当月淘汰落后工作进展,直至淘汰落后工作通过验收。三是检查督促组织验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检查,积极组织验收,做到淘汰落后工作情况清楚,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及时掌握进度、解决问题,把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完成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责任追究。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检查。对行动迟缓、组织不力、弄虚作假,逾期未完成验收工作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2年度长治市工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2012年度长治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工艺设备名单
3.长治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现场检查表
4.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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