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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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结合《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工作实际,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在非煤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对石料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环保设施的装备水平,使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城镇规划,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二)坚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环保不达标准、影响生态环境和城镇景观的矿山企业。
(三)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保留矿山企业,按占用资源储量及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市政府制定的价款标准,一次性交清采矿权价款(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除外)。
(四)坚持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的原则。凡确定保留的石灰岩和白云岩矿山,资源储量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具体资源规模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对于资源储量不达100万吨的矿山,可以通过配置资源的办法予以解决。新设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资源储量必须达到500万吨以上。
(五)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关闭矿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凡清理整顿期间被关闭的矿山,必须由原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和植被恢复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和植被恢复治理后,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款从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款中列支。未进行恢复治理和恢复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予补偿。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石灰岩、白云岩、砂岩、石英岩和大理岩等矿山。
四、目标任务
(一)立即组织关闭下列范围内的石料矿山。
1.在国道、省道、旅游公路、高速公路及市、县两级主要公路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2.在禁采区、各类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内的;
3.影响居民生活、生产安全和对周边生产生活设施构成威胁和造成生态植被破坏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环保不达标准的;
6.不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
7.采矿权价款不能一次性交清的。
(二)对建筑石料矿山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为实现《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中要求采石场数量减少到100座的目标,各县市区建筑石料矿山数量分别为:
长治县11座,壶关县14座,平顺县14座,潞城市14座,黎城县11座,武乡县11座,沁源县11座,襄垣县11座。郊区毛占石料厂位于长治县交界且不在公路可视范围内予以保留。
(三)依据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相匹配的原则配置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全面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五)推进矿区范围内被破坏土地复垦。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的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规范矿山占用土地行为,切实保护矿区内耕地不被破坏或减少破坏。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9月10日-9月30日,编制报批实施方案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县市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并报省政府非煤资源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10月1日-11月30日,组织实施阶段
1.10月15日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保留企业名单及新设企业位置组织现场踏勘。
2.对于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拆除电源和机电设备、遣散人员、收缴火工用品”的标准实施关闭。
3.对于确定的保留矿山,按照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和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登记。
(三)12月1日-12月31日,组织验收阶段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石料矿山的成果进行验收,对于未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全市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仍由市县两级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长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将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要责任到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完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石料矿山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摸底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依法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
3.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石料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取情况进行排查,对确定关闭的矿山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对违法经营矿山进行查处。
4.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石料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保留和在建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依法进行管理。
5.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石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排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保留和在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6.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破坏植被、林地的石料矿山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确定关闭的石料矿山企业的火工品进行收缴,核定保留矿山火工品的用量。
8.各级电力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确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对保留和在建矿山提供电源。
9.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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