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宝政发〔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在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宝政发〔2011〕37号)的基础上,着重就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1.鼓励信贷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当年发放小型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贷款平均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与每年年末基准利率相比)的金融机构,对其当年小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2.继续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进行补偿。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发生呆坏账,按照确认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3.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以上的部分,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平均担保费率的,市上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的奖励。

4.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全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设立企业融资服务窗口,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

5.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6.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从我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成长型小微工业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50%的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给予30%补贴。

7.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清费返税”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8.加大对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9.规范行政涉企收费。加强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均按相关标准的下线收取或按有关规定低于标准收取,切实清理和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

三、鼓励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小微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的5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科技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30%。

11.鼓励小微企业拓展销售市场。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一次性给予2000元展位费补贴。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上给予一定补贴。

12.支持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质量、计量、标准化、节能、安全、用工等各项管理制度。

13.支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每年筛选100户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并支持其中的不少于40户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对经统计部门确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14.加强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将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训整体规划,通过开展“智慧之光”、“银河培训”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培训服务。

15.支持小微企业做好生产管理。对小微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年检、换证、检定开展提醒服务,对特种设备年检和报批实行提前一个月告知制度,确保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6.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组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市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各县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

17.加大财政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展基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每个项目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18.加强质监为小微企业服务。对小微企业质监业务推行当场办理和限时办理,小微企业代码证年检一律免费,定期为小微企业检验人员、质量工程师等开展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19.搭建小微企业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在重点县域工业园区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园区新建的标准化厂房,可在市级园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贴息补贴,引导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20.加强小微企业运行的监测分析。各级统计和工信部门要建立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对小微企业经济运行的分析,并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

21.建立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对县区、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实行小微企业评议部门制度,开展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考核活动,对优秀的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指的小微企业,按国家工信部联企发〔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23.本意见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

24.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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